失信“黑名单”里的奇葩车主:把车牌“F”变造为“E”(失信駕駛人較重)
“酒驾”、“肇事逃逸”、“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这些看似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随着《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违法驾驶人除了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成为失信人员。对于较重、严重失信人员不但在行业准入上受到诸多限制,而且申请银行贷款、购买车辆保险也将受到影响。据统计,2018年全市共有602名机动车驾驶人被列为较重失信人员,25人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员。
变造车辆号牌导致较重失信
驾驶人吉某(男,26岁,盐城人)于2018年3月2日、3月3日、3月19日、4月1日、6月29日先后多次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号牌中的字母“F”变造为“E”后在我市栖霞区实施闯红灯、违停、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随后南京交警部门对其车辆展开布控,2018年9月民警在建邺区将其查获。吉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南京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日行政拘留,并对其变造号牌期间的8起交通违法曝光,处以1300元罚款记38分的处罚。同时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吉某已构成较重失信。
驾驶人多次违法累积达到较重失信
驾驶人吕某(男,31岁,南京人)2018年5月2日晚上九点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平良大街行驶被南京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吕某仅持有C1驾驶证,并无摩托车准驾资格,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分别认定为两次一般失信。吕某本人也因此被处以共计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8年10月29日,其又因为其名下机动车一年内累积达到20起交通违法行为,再次被认定为一般失信,按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一年内三次达到一般失信的,构成较重失信,至此吕某被列入较重失信人员名单。
信用社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参与者,一旦失信,则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增加额外的成本。根据《省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予以禁止报考、应聘。同时,各单位、组织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较重、严重失信人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也将减少贷款额度,甚至拒绝对失信人员发放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失信人员根据其交通违法行为上浮保险费率,增加其使用成本。
当然失信记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省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 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后系统将自动修复。南京交警提醒,请广大驾驶人遵规守法,文明出行,珍惜个人信用。(通讯员 宁交轩 张彪 实习生 陈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