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服装、化妆品多领域!2019广西商标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出炉(商品註冊商標阿詩瑪)

案例1:“名牌”鞋服竟是假冒商品
2019年4月24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新朝阳商业广场检查时,在一家店铺发现标注有阿迪达斯、耐克等标识的衣服、裤子、袜子、鞋子等商品,但店铺内未见相关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文件。
经查,商铺负责人黄某从他人处购进一批特价处理的标注有阿迪达斯、耐克等标识的服装鞋袜。经注册商标人鉴定,现场查扣的衣服裤子、袜子、鞋子,均为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最终,黄某被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被罚款5万多元。

案例2:销售侵权商品,公司被罚2万元
2019年1月14日,根据举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柳州保利国际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吊顶上安装有标注“TAISHAN·泰山”标识的轻钢龙骨。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轻钢龙骨商品为侵权商品。
经查,深圳龙马远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他人处购进“TAISHAN·泰山”标识的轻钢龙骨进行安装,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最终,该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被罚款2万元。
案例3:所售“立邦”涂料是侵权商品
2019年7月14日,根据投诉,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个体工商户赵某经营的象山区梦航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34桶标注“立邦”标识的涂料。
经查,自2019年7月12日起,赵某从一推销员处以每桶240元至44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标注“立邦”标识的涂料40桶进行销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后,确认为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赵某的侵权商品被没收,并被罚款5000元。
案例4:假冒润滑油混在正牌商品中销售
2019年9月3日,根据投诉,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龙圩区鑫元达润滑油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标注有“美孚”“Mobil”的润滑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其中20桶(罐、瓶)属于侵权假冒商品。
经查,该经营部是“美孚”“Mobil”等润滑油品牌的合法授权批发零售商,其于2019年7月从第三方购进假冒“美孚”“Mobil”商标的润滑油,并将假冒润滑油与正品润滑油混合一起在门店进行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经营部明知是假冒商品而将其混搭在正牌商品中销售,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对其罚款1.5万元。
案例5:“强生”“大宝”也有假货
2019年10月9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北海市海城区华发化妆品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6瓶标注“强生”标识的商品以及204瓶标注“大宝”标识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强生”“大宝”等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大,属于护肤产品的常见品牌,假冒护肤商品不仅侵犯商标权人利益,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风险。该店销售侵犯“强生”“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擅自注册相似图标造成侵权
2019年3月7日,根据投诉,浦北县市场监管局对寨圩镇康某某经营的大江口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矗立在公路边的广告牌的正反两侧,以及加油站东侧、西侧、靠近公路边的罩棚上,共有五处标注“朝阳”图案,与商标权利人已注册的“朝阳”商标图案极为相似。
经查,康某某未经“朝阳”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广告牌及罩棚上使用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的“朝阳”商标图案极为相似的标识图案,容易导致混淆。随后,经营者主动消除其加油站广告牌及罩棚上侵权图形图案,并被罚款1.5万元。
案例7:“阿詩瑪”“阿诗玛农具”都构成侵权
2019年4月22日,在接到重庆警方的案件线索后,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丘某某销售的标注“阿詩瑪”“阿诗玛农具”字样的镰刀960把。经“阿诗玛”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该960把镰刀为假冒“阿诗玛”注册商标商品。
经查,丘某某于2018年4月份通过微信联系,购进960把假冒“阿诗玛”注册商标的镰刀进行销售,货值4416元。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阿詩瑪”“阿诗玛农具”与注册商标“阿诗玛”高度相似,且丘某某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持有人相关授权证明,已构成侵权,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朋友圈购进假冒商品转卖,店主被罚3万元
2019年11月5日,在接到投诉后,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某经营的兴业县蒲塘镇万家陶瓷店进行检查,发现外包装标注“德高”字样的TTPⅠ易贴瓷砖胶77包、K11超柔防水桨料2桶,商家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合格证明、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
经查,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获得商品信息并与供货人联系,通过别人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上述商品在店面销售,经厂家鉴定确认为假冒商品。最终,马某某被罚款3万元。
案例9:内衣超市售卖假冒塑身衣
2019年5月5日,根据投诉,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管局对“贺州市八步娇点美内衣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标注“美人计”“瘦身公式”等标识的32件(套)塑身衣。
经查,李某于2019年4月21日以电话订购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南宁某商行购进上述商品在店内销售。经厂家鉴定,确认上述塑身衣系假冒商品。最终,李某被罚款1.5万元。
案例10:“Panasonic”热水器系侵权商品
2019年5月16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兴宾区泽华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标注“Panasonic”标识的燃气快速热水器。经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确认为假冒商品。
经查,2019年4月,该经营部从某推销人员处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55台上述商品进行销售,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人员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经营部销售的上述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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