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导致女商人昏迷10年后死亡_为何12年后才批准逮捕?(醫療事故被告人死亡)
2008年8月,刚从匈牙利回国的商人张津华倒在了北京“名会红国际医疗美容诊所”(下称“名会红美容诊所”)主刀医生王良发的手术台上,因麻醉过量脑部受损成为植物人。
10年后死亡:
2018年10月6日,昏迷十年后,张津华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
12年后批捕:
2020年12月27日,红星从王焕凯处获悉,主刀医生王良发已在今年9月份依照医疗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何为医疗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就【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这种过失当然也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属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但基于对自身技术水平或其他客观条件的信赖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护人员在合法、正常的诊疗护理过程当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要符合这一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
首先,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正常的诊疗护理过程当中,其行为必须发生在有关部门对医务人员的职务授权范围内;
其次,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被严重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要证明医疗事故罪应当由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根据2020年08月24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13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为了证明涉及犯罪的事项,法院采信了一下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证明、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屈丰欣、国磊、张蕾系成年人。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2、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杨某2在医疗美容手术中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
证实:
(1)杨某2死亡情况。
(2)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机构执行许可情况;
(3)实施手术的医生、护士、麻醉师情况;
(4)三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认定为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3、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是否可以开展全麻手术的情况说明
证实该机构2018年9月12日设置审批为“美容外科诊所”、未批准设置麻醉科,只能从事一级美容外科项目:“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4、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做哪一块部位时能够引起肺部栓塞的情况说明。
证实死者杨某2所行的每一块部位脂肪填充术,均易引起肺部脂肪栓塞。
5、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关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手术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说明。
证实医方为诊所,行全麻不当。手术有国磊、屈丰欣两位共同进行。先由国磊在患者大腿内侧抽脂70毫升,由屈丰欣进行部位脂肪填充。属一级手术项目有适应症,术式选择正确。
6、关于宛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致人死亡事件的情况报告
证实以上执业医师违规进行美容手术。
7、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实死者杨某2系行脂肪填充术中因肺脂肪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8、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证实一、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诊所不能开展全身麻醉项目,医方违反规定;(2)手术操作不规范。二、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三、责任程度:手术本身存在医疗风险,医方负主要责任。四、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9、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函
证实三人的基本情况。
10、叶县城关乡卫生院情况说明
证实三人的基本情况。
11、被告三人的供述。
12、证人赵某、何某、丁某、杨某1、王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证实美容手术以及死亡事宜。
13、受害杨某2近亲属李庚山、韩梅荣、张义胆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和解协议书、还款协议、收条、承诺书和刑事谅解书。
证实三被告人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180万元作为对受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等费用,协议签订之日先支付150万元(已履行完毕),剩余30万元自屈丰欣被解除羁押之日起60日内由何某一次性付清。受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屈丰欣、张蕾、国磊表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同意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
该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屈丰欣明知在自己开办的诊所注册的外科医师国磊的资质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资格,仍与国磊联合开展杨某2的美容手术。
张蕾未在宛城宛和美容外科诊所注册,且明知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却在该诊所开展全身麻醉手术的诊疗活动,而且利用在卧龙区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工作之便,将在工作中积攒的麻醉药品丙泊酚带到该诊所使用。
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病鉴字第22号)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屈丰欣、国磊、张蕾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屈丰欣、国磊、张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屈丰欣、国磊、张蕾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该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屈丰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二、被告人国磊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张蕾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缘何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疑?#女商人抽脂成植物人 昏迷十年死亡#
2015年,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北京市朝阳区卫计委将案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2016年1月,公安局刑事立案。
2016年11月,主刀医生王良发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捕时,没有获准,因此,王良发被取保候审。
当时,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向警方出具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其中称,“本案现缺乏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所做的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少关键性证据。”
而刑事批准逮捕、审判,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公安机关在2016年刑事立案的时候,当事为何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是整个事件的疑点,期待后续持续的案件进展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