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门店地址变更致消费不便_顾客能否要求退?(服務機構消費消費者)

2024-07-10
律师观点: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消费者向美容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接受美容服务机构的美容美体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服务机构作为以预收款方式向原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预收消费者服务费用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中止服务解决办法,无权强迫其消费。消费者有权对预付款项是否继……
律师观点: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消费者向美容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接受美容服务机构的美容美体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美容服务机构作为以预收款方式向原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预收消费者服务费用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中止服务解决办法,无权强迫其消费。消费者有权对预付款项是否继续消费作出选择。消费者现以美容服务机构下属门店地址变更消费不便及服务项目减少为由,选择不再接受美容服务机构的服务,并要求其退还剩余预收款项,理由正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 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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