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长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_要求医美公司支付赔偿金_均被驳回(公司醫療美容解除)
本案中,作为护士长,在医疗美容公司工作,即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医疗美容机构,其所从事的医疗美容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具有其特殊性,而作为护士长,更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职责。
医疗美容公司因存在违规情形被相关行政机关处以处罚,因不良执业行为被记2分并于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此势必影响医疗美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因上述违规行为系护士长的工作范围,因此,对此负有责任。
结合下列案件,针对用人单位医疗美容公司来说,要想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完善医疗美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明确上述条文中“严重”以及“重大损害”的认定。医疗美容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人事合同的情形,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医疗美容公司还应当将该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为了让每位医务人员知晓,医疗美容公司应下发到每位医务人员,让其签名确认。
其次,为易明确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应在入职或者岗位调整时签订相关岗位职责书,并且在发生事故后内部进行讨论明确是否为该医务人员的责任以及是否构成严重过错。有时,事故发生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个人原因导致,而是由各个方面所致,比如医院管理方面等等。因此,仅仅以发生事故并且引发赔偿就认定相关医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从而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存在较大的风险。
最后,医疗美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医疗美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医务人员申辩的机会,同时应当通知工会。
【案件事实】2018年9月1日,赵圣曦入职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担任护士,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订立劳动合同时赵圣曦的月工资为每月6,000元,工作岗位调整时,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平支付薪酬;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将根据考核制度和赵圣曦的绩效考核结果、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调整赵圣曦薪酬。
2020年9月25日,浙江XX公司发布《关于下发〈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向颜术科技总部及旗下各诊所、门诊部下发《奖惩管理制度》并宣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奖惩管理制度》第六章处罚部分第1.3条载明:“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以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赵圣曦于当月30日签收该《奖惩管理制度》。
2021年1月27日,赵圣曦签署《护士长岗位职责》一份,载明内部管理和卫生院感管理及检查应对系护士长的岗位职责,其中内部管理包括“负责院内消毒、院感等方面的工作(检查紫外线消毒登记本、污水处理登记本、门诊日志及抢救药品检查记录表)”,卫生院感管理及检查应对包括“消毒、医疗用品供给等医疗检查;医疗废物、美容用品的处理、洗涤和记录管理;监督检查及完成相关医疗检查机构发布的医疗制度管理;监督检查体检各环节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落实情况”。
2021年4月6日,静安D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在2021年4月2日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检查中发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针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上述两个行为,静安D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11,500元的处罚。此外,静安E公司出具《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针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前述两种行为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计2分。
2021年4月25日,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向赵圣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载明因赵圣曦多次工作失职行为导致公司产生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失,故通知赵圣曦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赵圣曦于当天收到该解除通知。
一审法院另查明,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和案外人王某签订期限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聘用王某担任护士长一职,王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15,000元。
一审法院又查明,赵圣曦于2021年6月1日至上海市F院进行彩超检查,超声显示赵圣曦早孕(51天左右)。
【劳动仲裁结果】2021年6月9日,赵圣曦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1.自2021年4月26日起恢复与赵圣曦之间的劳动关系;2.支付2021年4月26日起至作出恢复劳动关系裁决之日止的工资(按每月15,001.16元计);3.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849.51元;4.支付2021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13元。
该仲裁委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静劳人仲(2021)办字第1495号裁决:1.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赵圣曦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849.51元;2.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支付赵圣曦2021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13元;3.赵圣曦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赵圣曦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审理】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解除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且该理由必须真实、明确和客观。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解除与赵圣曦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向赵圣曦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赵圣曦多次工作失职行为导致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产生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失,故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决定与赵圣曦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诉讼中,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其解除依据为赵圣曦的违纪行为符合《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第六章第1.3条第11点的情形,故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解除与赵圣曦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围绕赵圣曦是否适用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如解除通知所载明的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中可予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关于《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是否适用于赵圣曦的问题,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提供了浙江XX公司出具的《关于下发〈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浙江XX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及赵圣曦签收单,并陈述了浙江XX公司与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关系,赵圣曦认可浙江XX公司系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母公司,亦确认签收单上其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签字页和本案中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制度无法对应,故认为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不应适用于赵圣曦,对此,赵圣曦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赵圣曦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赵圣曦是否存在如解除通知所载明的违纪行为。一审中,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明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载明的赵圣曦“多次工作失职行为”具体体现为:
1.2020年10月16日,静安G公司进行质控、院感现场检查时发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存在3项问题;
2.2021年4月2日,静安H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在院感管理、医疗废物处置中存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情形,据此向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作出警告、罚款、记分的处罚;
3.静安卫健委在2021年4月2日的检查中同时发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存在“压力蒸汽灭菌设施的物理检测频次不合格”的情形,据此向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作出罚款的处罚。
关于第1种情形,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提供了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的《静安区医疗质控现场检查记录单》复印件,该复印件未加盖检查单位的印章,落款处被检查单位的签字人为唐颖并非赵圣曦,且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赵圣曦在该时期的岗位职责,故一审法院难以认定情形1系赵圣曦的失职行为。
关于第2、3种情形,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提供了赵圣曦于2021年1月27日签署的《护士长岗位职责》、《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赵圣曦对此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于因赵圣曦失职致使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遭受处罚的事实予以认定。
再次,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鉴于赵圣曦在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担任护士长一职,属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岗位,故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提出赵圣曦的前述失职行为构成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赵圣曦的失职行为致使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被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行政警告罚款处罚、扣分、被记载于信用查询网页,可予视为已经“造成严重影响”。
至于赵圣曦称其仅存在一次失职行为,故解除通知关于“多次”的表述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奖惩管理制度第六章第1.3条第11点未对次数作出要求,解除通知中关于“多次”的表述虽存在瑕疵,但结合赵圣曦的违纪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足以认定赵圣曦构成严重违纪。
至于赵圣曦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未提前通知工会属解除程序违法,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辩称其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且已采取发布通知告知全体员工的变通方式,对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至于赵圣曦方所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系在赵圣曦孕期作出解除行为故属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限制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解除行为虽在赵圣曦孕期内作出,但赵圣曦确存在严重违反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据此作出解除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应属合法解除。
【二审审理】一、关于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护士长岗位职责》就护士长的岗位内容、要求及责任等作了明确记载,规定中包括:“内部管理包括‘负责院内消毒、院感等方面的工作(检查紫外线消毒登记本、其中包括污水处理登记本、门诊日志及抢救药品检查记录表)’;卫生院感管理及检查应对包括‘消毒、医疗用品供给等医疗检查;医疗废物、美容用品的处理、洗涤和记录管理’‘监督检查及完成相关医疗检查机构发布的医疗制度管理’‘监督检查体检各环节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工作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落实情况’”等。
2021年4月2日静安H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存在压力蒸汽灭菌设施的物理监测频次不符合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要求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警告、罚款处罚。
由此可见,静安卫健委检查发现的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存在的问题属于《护士长岗位职责》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赵圣曦在《护士长岗位职责》上签名表明其对上述规定内容是清楚的,同样此亦是对其作为护士长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予以确认。
其次,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2020年9月25日浙江XX公司下发《奖惩管理制度》,并主送其下属科技总部、各诊所、门诊部。《奖惩管理制度》中“六处罚”部分载明:“……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以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响者……”。赵圣曦认为《奖惩管理制度》是浙江XX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非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规章制度,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不得适用该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对此认为,浙江XX公司系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母公司,法律并未规定下级公司必须另行制定规章制度,且2020年9月30日赵圣曦签收上述《奖惩管理制度》,确认已阅读《奖惩管理制度》中全部内容,理解并愿意执行制度中相关规定,此说明赵圣曦自愿接受《奖惩管理制度》的约束。
再次,赵圣曦在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工作,即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其所从事的医疗美容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具有其特殊性,而赵圣曦作为护士长,更应本着谨慎的态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职责。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因存在违规情形被相关行政机关处以处罚,因不良执业行为被记2分并于公共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此势必影响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因上述违规行为系赵圣曦的工作范围,赵圣曦对此负有责任。
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认为赵圣曦的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虽赵圣曦当时处于孕期,然因其失职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赵圣曦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至于《关于与赵圣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系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就与赵圣曦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向公司各部门所作通知,目的是为了让各部门引以为戒,且颜术高得医疗美容公司无工会,该通知书亦是就解除事项所作公告,赵圣曦认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案例:(2022)沪02民终2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