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 窃 罪(被告人被害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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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2017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XX市丰乐路与群办路向南20米路西北京菡美美容院内盗窃被害人侯某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贾某某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750元,被害人侯某某被盗手机已发还。 2018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XX市公安局文化路……
2017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XX市丰乐路与群办路向南20米路西北京菡美美容院内盗窃被害人侯某某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贾某某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750元,被害人侯某某被盗手机已发还。
2018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XX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民警在XX市花园路国基路交叉口新白玉兰酒店229房间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庞某某、尹某某、侯某某、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