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城厢区3家医疗机构被罚(城廂處罰醫療)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3〕00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莆田市永秀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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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永秀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处15000元罚款。
立案:2023年7月25日
处罚:2023年9月21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2023〕007 号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前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莆田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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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优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违反了1.《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2.《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处35000元罚款。
立案:2023年7月25日
处罚:2023年9月21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莆城卫健医罚〔2023〕008 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中心卫生院东海镇东海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 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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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中心卫生院东海镇东海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 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处15000元罚款。
立案:2023年8月16日
处罚:2023年9月21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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