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女子脸部美容致残引官司_共获赔偿105万余元(門診部傷殘醫療美容)
法院: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胡博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5万余元
◎文/图 实习生陈丹丹 新法制报付睿 戴平华
美容后被司法鉴定为“脑梗塞”,面临“残疾”。
吉安一90后女孩王莉(化名)的遭遇,在沉寂4年后,因法院的终审判决再次引起外界的关注。而实施这次美容手术的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也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据了解,本案经南昌中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由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胡博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王莉各项损失1057200.31元。
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
美容手术后出现多种障碍
王莉是吉安人,毕业后在南昌工作。2016年7月1日,她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上的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做自体脂肪填充注射脸部美容术。然而,这次美容却改变了她的一生。
王莉术后神志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后被送往南大一附院,经初步诊断,脑血栓形成。
此后,因脑梗死(术后左)、肺部感染、偏瘫(右)、脑出血(左)等症状,王莉在南大一附院累计住院207天。2017年9月1日,王莉前往北京进行康复治疗,住院62天,同年11月2日出院,出院障碍及程度为:认知障碍,语言障碍,右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右侧肢体感觉功能障碍,平衡功能障碍,ADL中度功能缺陷,社会参与能力减退。
为讨说法诉至法院
为给王莉讨说法,家人以王莉的名义将胡博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投资人)、第三人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索赔2969511.91元(含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据了解,经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申请,东湖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提及,王莉在2016年7月1日12时,在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注射脸部美容术”,13时50分,出现不适症状,遂建立静脉通道及心电监护,并联系120急救。17时,以“神志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5小时”入住南大一附院,诊断为脑梗塞。
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美容过程中出现脑梗塞明确,且被鉴定人没有导致脑栓塞的自身因素,可以明确被鉴定人脑栓塞由美容手术所导致。鉴定意见书认为,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系,酌情考虑为主要原因。
诉前,原告代理人还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结果显示:评定被鉴定人王莉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脑损伤致肢体瘫痪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脑损伤致智力损害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脑损伤致运动性失语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脑损伤致视力下降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脑损伤致听力下降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二审判决:被告赔偿百余万元
庭审中,胡博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王莉提供服务的是南昌胡博士美容门诊部。
南昌胡博士美容门诊部辩称,对于王莉的损害后果,美容门诊部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主要责任证据不充实,王莉并不是第一次在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做手术,自体脂肪填充后其觉得效果不是很好,才又到门诊部进行补充填充手术。原告对医疗美容手术的风险具备相应的了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莉系在第三人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美容手术时受到损害,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酌定由第三人承担85%。原告主张20年的护理依赖共计1014880元,结合其伤残等级、年龄及治疗情况,酌定支持10年,期满后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鉴于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残等级、当前的状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最终,东湖区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三人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原告王莉各项损失997283.88元。
原告和第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昌中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判决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胡博士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王莉各项损失1057200.31元。
业内人士:美容机构应告知风险
2020年12月15日,新法制报现场走访了解到,南昌胡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仍在正常运营。对于暗访时提出利用自体脂肪进行美颜手术,前台服务人员称“不建议做”。还称,目前主要是为熟客提供美容服务。
业内人士称,医疗事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原则,当事人到美容机构实施自体脂肪填充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疗美容机构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而脂肪进入血液循环导致脑梗死,属整形手术严重并发症,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手术前对这一风险阐述不够,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欠缺,那么医疗美容机构将面临极大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