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体验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检疫证明(動物疫病診療)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共计25条。实施办法草案瞄准现实问题、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区管理。动物互动体验馆经营者应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本次立法的必要性,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作出了调整完善,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出了重要创新。此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完善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作出修改。
本次修法也是出于回应现实需求的考量,将有助于解决突出问题、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动物防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崔杨表示,近年来,本市动物防疫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例如,室内动物园、宠物互动体验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动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检疫、免疫状况难以确认和有效监管,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风险较大;分销换证制度取消后,屠宰加工后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缺少必要的可追溯凭证;诊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存在堵点,增加了动物疫病滋生传播风险。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修改《条例》补齐制度短板。同时,本市根据动物防疫实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积累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成熟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经验,为筑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提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实施性立法形式。
本次立法坚持“小切口”立法定位,不追求“大而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不作不必要的重复。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本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立法体例上,按照实施性立法的要求,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空间,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动物防疫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强化源头防控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
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
纵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突出了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其中,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要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办法草案提出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实施办法草案还强化对犬只等城市动物的防疫管理,提出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
实施办法草案中还提到,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实验室、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强制免疫、动物检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以及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疫病源头治理,实施办法草案提出强化疫病净化、消灭促进措施。例如,鼓励动物饲养场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对生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实施全链条监管
屠宰场所应记录可追溯信息
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从动物饲养、运输到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置等环节,实施办法草案对各环节都给出了详细安排,突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例如,针对屠宰加工场所,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屠宰加工场所出具的动物产品凭证,应当包含动物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管理工作衔接机制。
在运输环节,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病死动物如何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和宠物饲养需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收集暂存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暂存点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登记、消毒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收运。
补齐工作短板
动物诊疗区域与兼营区域
应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结合现实需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不断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其中,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庞大,市场上涌现出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寄养等场所。针对这些新兴场所,实施办法草案也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其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设施、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或者将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针对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相关活动的举办者以及互动体验馆的经营者,应当在活动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取得的动物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建立并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应急预案等防疫制度。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核验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防疫制度等文件,督促其落实动物防疫要求。动物展示、演出、比赛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立法建议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
建议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
针对上述实施办法草案,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落实了《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实施性立法的定位,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结合本市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作了细化;对本市动物防疫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综合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动物防疫体系制度措施的完整性、系统性,建议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增加关于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的原则性、统领性规定,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关于疫病监测和报告,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根据本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实践情况,完善关于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规定,明确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以及发现动物疫病单位和个人的及时报告义务。
在无害化处理方面,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目前,本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公共收集暂存点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无害化处理的途径和方式。
目前,北京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大部分从外省市调入,加强与供给地的动物防疫协作,对于实现动物疫病源头控制,维护首都安全至关重要。供给地除天津、河北外,还涉及内蒙古、山东、辽宁等其他省区市,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在规定京津冀动物防疫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省际动物防疫协作的区域范围,增加与供给地相关省区市加强防疫协作的内容。
立法进展
《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法正开展立项论证
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北京青年报从会上获悉,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现实需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针对养老、消防、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领域开展立法或修法工作,目前正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拟于今年11月进行一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工作将适时启动。
关于王月波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审议报告显示,为更好地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有必要在近年来连续开展养老服务监督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相互衔接、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目前,养老服务相关立法已列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
关于刘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相关审议报告显示,北京是首都和超大城市,做好首都消防工作,维护好首都安全稳定极端重要、责任重大。现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部分内容滞后于上位法规定和实践要求,有必要加快消防条例修改工作,推动提升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改《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经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并于今年4月通过了立项论证,目前正在开展起草工作。
关于孙皓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议案,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11月份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
关于尹飞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积极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4月中旬完成了立项论证工作,拟于11月提请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关于孙国升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目前,制定《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已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今年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立项论证工作。
关于魏建明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议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审议报告显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1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保障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非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非机动车管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推动解决。目前,该项目已列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进程,适时启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工作。
关于沈立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制定促进京津冀文旅融合发展相关法规的议案”,目前,促进京津冀文旅融合发展相关立法已分别列入京津冀三省市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
本版文/本报蒋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