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红如何财税处理?(分紅勞動薪金)
一、劳动分红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列举的工资薪金中,虽然没有包含“劳动分红”,是否意味着劳动分红就不能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因此,向投资者的分红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员工的劳动分红,虽然分红的依据是与利润挂钩,但其实质仍然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只要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应当于实际支付时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劳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劳务分红与股东分红虽然都是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但分红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截然不同:支付给员工“劳动分红”应该并入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动分红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所谓的“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因此,劳动分红就属于“利润分享”范畴,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具体会计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总之,劳动分红与股东分红有着本质的区别,股东分红是基于股东与企业之间为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投资人只能在税后进行分红,因此,对股东的分红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员工与企业之间为任职或受雇关系,劳动分红是作为换取员工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工资薪金性质支出,所以实际支付的劳动分红准予在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