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普市监处罚〔2023〕10号(化妝品當事人中文)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普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28号万宇大厦1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A3JMF07
法定代表人:周少娟
2022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28号万宇大厦1701室的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若干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详见财务清单(2022)02-0711,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舟市监普强(2022)02-0711),对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2022年7月1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经核准成立,由其法人周少娟在东港街道海莲路528号万宇大厦1701室从事生活美容服务。2022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28号万宇大厦1701室的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VIP1室内靠墙右侧的工作台最上层发现1种无中文标签的产品,详细信息如下:MELLA VITA-C Cream,规格250ml/支,共1支。在储物间柜子上发现5种无中文标签的产品,详细信息如下:1.REAL CHOCO CREAM MASK,规格250ml/支,共2支。2.Dr.CPU Croco Expert Lux Cream,规格250ml/支,共1支。3.Skin Pore Tightening Mask,规格250ml/支,共2支。4.CIVASAN B5 Gel 规格5ml/支,共1支。5.CIVASAN Hy+ Balsam Cream 规格20ml/支,共1支。因上述产品包装为外文,无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本局委托舟山市北译光翻译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了翻译,根据翻译结果描述,上述6种产品名称分别为“MELLA VITA-C 乳霜”、“REAL CHOCO 乳霜面膜”、“Croco 专业级奢华乳霜”、“收缩毛孔提拉紧致面膜”、“专业级B5凝胶”、“专业级Hy+Balsam 乳霜”,结合使用说明,应属化妆品。上述化妆品被查获时均处于开封使用状态,且与其他用于生活美容项目经营的化妆品混放。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和使用记录,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不足1万元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于2022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
2、本局于2022年7月11日在舟山市乐或美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涉案物品照片1份(共18张)
3、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1份;
4、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2年10月12日,本局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舟市监普告〔2022〕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二、罚款2万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如数缴纳至指定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20393。缴款具体网点: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45号);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01室);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海西路2120、2122号);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东港支行(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88号)。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