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場所受理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 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村民利用自建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场所,对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 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可以登录江苏消防网消防服务版块下载查询)以及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即: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四 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办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联系电话:0510-81825569;
梁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280号;联系电话:0510-85738323;
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号;联系电话:0510-85862103;
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震泽路28号;联系电话:0510-85253019;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锡山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0-88206613;
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联系电话:0510-83592090;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清舒道77号;联系电话:0510-80580707;
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江阴市高新区长江路188号;联系电话:0510-86415018;
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宜兴市东氿大道99号宜兴市民中心;联系电话:0510-87977898;
轨道交通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18号507室;联系电话:0510-82215055;
水上大队受理窗口: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118号;联系电话:0510-82220840;
空港大队受理窗口:新吴区空港七路1号;联系电话:0510-81825569。
五 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营业执照 不得以预先核准通知书代替。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文旅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前述申请材料中,第1项材料应加盖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第3、4、5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除第1项、第2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式样及范例可以登录江苏消防网消防服务版块下载。 同时,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还应当准备下列材料(申请时不需提供),以便对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核查验证: 1、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的证明文件;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出厂合格证; 4、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记录及其影像资料; 6、租赁或承包合同; 7、其他证明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的资料。 六 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信用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员在作出许可前,申请人还应当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拍摄视频,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七 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直接送达、邮政EMS邮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八 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方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