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使用“粉刺针”祛痘违法吗?(商品某公司服務)
2019年8月13日,赵某在美团网消费15元订购了祛痘脸部套餐。同年8月24日,赵某到某公司营业地点进行面诊,并与某公司签订了《×××祛痘服务协议》并交纳了8800元祛痘费。某公司对赵某面部进行祛痘治疗,并使用粉刺针。后赵某出现面部不适,到某医院治疗,为此花费医药费332.3元。
后赵某法定代理人向天津市河北区卫健委举报某公司使用粉刺针。天津市河北区卫健委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区卫健委查明某公司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粉刺针为多名患者进行面部痘类清理,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擅自进行医疗活动。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三、案例解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某公司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粉刺针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构成欺诈,则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公司应赔偿赵某购买祛痘服务费用的三倍。如不构成欺诈,则某公司在退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仅需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二倍以下的赔偿。
那么,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在法律上,首先,并不是只要有隐瞒或者欺骗行为的都构成欺诈。隐瞒的情况或者欺骗的内容应该达到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交易的程度。其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是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第(八)项。
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吗?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某公司使用“粉刺针”为赵某祛痘肯定存在一定的风险,正因如此,赵某在使用后感到面部不适去医院治疗。但是,这种风险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一般就是会引起面部皮肤的过敏、发炎,还达不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
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的行为吗?诉讼中,赵某主张在面诊时被某公司告知其面部的粉刺是受螨虫感染,赵某认为并不是螨虫所致,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另外,赵某也没有举证证明某公司存在夸大治疗效果等行为。因此,某公司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为某公司明知道其没有行医资格,还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受损的行为。因此,某公司应承担消费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赵某交纳的服务费8800元,并赔偿赵某到医院看病花费费用的2倍,即6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