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一美容店两次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1万元(進貨化妝品查驗)
执法人员对涉事美容院进行调查。
据介绍,今年1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对秀英区海秀镇白水塘路的海口秀英丹姐美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店仍未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其“化妆品经营进货验收台账”,发现只记录了该店内10种化妆品产品信息,且所记录的信息并不完整,台账中的“规格”“数量”“注册号/备案号”“产地”“购进价格”“购进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供应商住所”“合格标识”等应记录的信息均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
随后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查该美容店销售使用的化妆品“樊文花肌肽焕亮精华面膜”(产品批号:04010)、“樊文花水油均衡精华面膜”(产品批号:220901701),均未按规定要求对上述化妆品落实经营管理制度。在对该美容店相关负责人询问调查期间,相关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首营资料、备案信息、成品检验报告以及再次整改后的《化妆品经营进货验收台账》等,但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时,该美容店仍未按要求落实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没有将所销售使用的全部化妆品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了解到,早在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就已经发现该美容店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因该美容店初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法人员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于当日现场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但直至今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就前期检查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没有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认定,海口秀英丹姐美容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近日,依法对该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