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这家医院又让明星给告了!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原告萬元明星)
这不,江苏南通还真就出了这么一家“屡犯屡赔、屡赔屡犯”的美容整形医院。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又被明星给告了,这几天正在其网站首页发“赔礼道歉”呢。
《书面致歉函》全文如下:
苗圃女士:
您好!
我方因未经您的允许擅自在我方对外宣传中使用您的肖像,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及名誉权,现依据判决书,向您正式致歉。
现我院已对此事做出积极、慎重处理,在此,我院对您表示真诚地歉意,并接受您的依法监督。
2019年12月24日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7月7日,原告苗圃经公证处公证确认在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一张照片用于一篇文章作为配图。在使用原告照片的页面中存在商业宣传的内容。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的照片从事商业宣传之前亦未取得原告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或与原告签订形象代言合同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络页面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做为文章的配图,在该文章的页面中存在商业宣传,故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被告应当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网络页面首页上发表就未经原告苗圃同意使用其照片行为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声明保留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并赔偿原告苗圃经济损失一万元。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这家美容整形医院第一次让明星被“代言”、明星让其被起诉了。
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曾出演过《局中局》、《市委书记日记》《全家福》《陪你过个平安夜》等影视作品的内地女演员潘禹彤也曾同样遭遇该医院侵权。
公开文书显示,潘禹彤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10月,她被广告客户告知,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陈述她做了祛皱美容手术,或为其广告代言。她声明没有此事,并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告在其网站“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发布的《一支爱贝芙价格多少》一文中使用了她的照片,给消费者以及她的现有客户、潜在客户造成了误解,影响了她的商业广告价值,也对她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侵权,将网站“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中使用的原告潘禹彤的照片删除,并在任意一份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首页向原告潘禹彤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潘禹彤经济损失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公证费九百元。
另据《扬子》发布,2015年1月28日,柳岩、林志颖、张馨予、张嘉倪、张振锁、王晓丽等6位著名艺人委托律师,正式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集体状告南通市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这家从事美容整形的医疗机构,被指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用明星肖像做商业广告。6位明星共索赔119万元。当年,港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知名主持人、演员柳岩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她发现南通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擅自将自己照片用作《美白针不会有副作用》、《夏天如何美白》两文的配图,用作整形、美容项目的广告宣传,商业意图十分明显。柳岩认为,作为大陆著名艺人,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未经许将自己肖像用作商业宣传涉嫌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涉嫌侵权的内容,让原告蒙受了许多误解,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柳岩请求法院判处南通维多利亚美容医院断开网站涉嫌侵权照片的链接,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等。
林志颖在诉状中称,去年9月,南通维多利亚美容整形医院网站将他和其子共同参加的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中卡通形象,擅自用作《秋季护肤,看帅气爸比们的保养经》文章配图,用作美容整形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林志颖向这家医院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此外,张燕(艺名张馨予)、张嘉倪、张振锁(艺名张亮)、王晓丽(艺名王子子)4位明星,也同样指称南通维多利亚美容医院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分别索赔13万元、15万元、35万元和8万元,6位明星的总索赔额高达119万元。据悉,南通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主营整形、美容业务。
另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林心如、郭涛、王岳伦、吴静怡(伊能静)等多位明星也曾先后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南通维多利亚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据了解,明星因为知名度高常常会遇到一些侵权的问题,这让他们很苦恼,很多明星都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种现象仍屡禁不止,他们也很无奈。
据检察日报发布,时任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金山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该类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医疗美容机构往往从获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侵权行为。”
王金山指出,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个别医疗美容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现实中,公众对于保护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意识还较为淡薄,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不能完全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为推介自己的产品盈利,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肖像,侵害明星的肖像权,进而侵犯明星名誉权。
“网络侵权违法成本低也是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现今获取明星肖像的途径和渠道更加广泛便利,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利用自家设立的网站粘贴明星照片,成本极低。此外,明星往往是通过偶然的机会才了解到被侵权事实,而此时侵权行为可能已发生较长时间,且医疗美容机构往往采用删除图片或关闭网站的方式,逃避诉讼和打击,给明星固定证据和法院的后续证据采信带来极大困难。”王金山指出。
王金山进一步分析认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社会管理不到位,纵容了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行为。他说,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利益,借助明星效应加大项目的推广力度,要么夸大相应的产品疗效,要么虚构诊疗效果,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受医疗美容市场发展较快、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对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相关部门还不能做到充分、有效、及时地实现社会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现有规定,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中,不得含有明星形象等宣传方式。”因此,爆料网友希望南通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对侵权美容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其滥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的增长态势。”
来源:江海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