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一年“汤姆叔叔”告赢了“汤姆叔叔的小屋”(湯姆叔叔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因被告在重庆有9家商铺,原告分为9次起诉,目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给出3份《民事判决书》,被告已陆续撤掉侵权商标。
原告:多次被人“以假乱真”
诉状显示,原告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系皮具护理服务型企业。2001年7月20日,该公司就“汤姆叔叔”文字图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了“汤姆叔叔”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商标权至今仍然有效。
2019年7月8日,该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协信星光天地商场B1永辉超市旁一家“汤姆叔叔皮具护理”字样的店铺,修鞋并支付人民币10元,并对消费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正。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汤姆叔叔”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该公司将对方告上了重庆市五中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含“汤姆叔叔”字样的门店招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用等。由于被告在重庆经营9家门店,索赔金额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上游·重庆晨报从成都新津汤姆叔叔鞋艺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女士处了解到,“汤姆叔叔”于2001年2月进入重庆市场,至今在重庆拥有4家直营店和8家加盟店,被告“汤姆叔叔的小屋”目前的法人李先生的姐夫曾经也是加盟者之一。
“大家以前都认识,后来他们解除了加盟合约,便没有再去关心他们还在做没有。有一天朋友给我讲,说他们(被告)用‘汤姆叔叔’这个名字注册了一个公司,并且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张女士称,她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当即请了律师在北京向商标局申请后将其驳回。
虽然商标没有注册到,但被告重庆汤姆皮具有限公司仍在使用“汤姆叔叔的小屋”相关商标,这对张女士所在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比如同一个商场,我们两家都想进入的时候,商场管理方会觉得我们是同一家,进入一个就够了,甚至有些商场管理方觉得我们‘汤姆叔叔’是冒牌。”
而且,有的顾客会打电话来投诉“汤姆叔叔的小屋”服务问题,即使解释了“不是一家”,对方也往往表示不信。公司为了自己品牌的形象,不得不将其记录下来,再去跟“汤姆叔叔的小屋”法人李先生讲。
被告:“汤姆叔叔”是人名 “汤姆叔叔的小屋”是物体
判决书显示,被告汤姆皮具公司辩称,双方商标构成要素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告的商标“汤姆叔叔”是由人物图形、汉字、英文构成,而被告“汤姆叔叔的小屋”商标是由七个纯汉字构成,并且商标的排列方式、构成比例也不相同。重要的是,“汤姆叔叔”指的一个人,“而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指的一个物体。
“看他们的名字‘汤姆叔叔’都是知道是指的一个人,我们‘汤姆叔叔的小屋’是指的一个物体。我们这个‘屋子’里面包含了很多东西,并不单指哪一样,一个是人名,一个是地名,我们哪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此前,联系上重庆汤姆皮具有限公司法人李先生时,李先生表示,对方的投诉电话也有打到他这里来,他也给对方引荐过客人,这都是正常的,“我们走的‘高档’路线,都是凭口碑说话。”
法庭: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赔偿3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依法持有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中文文字的音、形、意具有更高注意力,相比于图形而言消费者对中文文字更易呼叫,因此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文字“汤姆叔叔”,而被告在涉案店铺提供的服务项目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在其经营门店的招牌以及店铺内的广告商使用了“汤姆叔叔的小屋”标识等。
法庭认为,被告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信誉以及原告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上游·重庆晨报 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