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一美容中心欺诈消费者_结果被判支付三倍赔偿金!(被告原告經營者)

2024-07-21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美容中心的经营者支付三倍赔偿金。2020年6月,原告钟某与被告XX美容中心(经营者为丁某)签订了《祛斑协议书》,协议约定价款为10000元,被告承诺8个月之后原告面部斑点没有祛除现场退款,保证8至15年不反弹,每年必须吃十副祛斑中药,患者须配合使用产品两年以上,保持……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美容中心的经营者支付三倍赔偿金。
2020年6月,原告钟某与被告XX美容中心(经营者为丁某)签订了《祛斑协议书》,协议约定价款为10000元,被告承诺8个月之后原告面部斑点没有祛除现场退款,保证8至15年不反弹,每年必须吃十副祛斑中药,患者须配合使用产品两年以上,保持一个月一套,后期产品不在治疗费用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钟某向被告XX美容中心支付了10000元,被告开始对原告实施祛斑。在被告对原告实施祛斑作业后,因效果不佳,双方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其经营者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被告无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仍从事医疗美容行为,其与原告签订的《祛斑协议书》中对其无资质的经营行为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原告与其签订了祛斑协议,该行为应定性为欺诈,被告应当承担因欺诈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丁某作为经营者,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丁某承担,故判决XX美容中心的经营者丁某返还钟某支付的祛斑款1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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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