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美容后_脸部皮肤发红过敏 能否要求美容院退还未消费金额?(合同原告女士)
原告冯女士于2021年3月7日在被告秦淮区“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购买了脸部激光治疗疗程,全疗程共4次,总价为5000元。冯女士在当天进行了第一次治疗,此后一个半月内治疗部位持续出现发红情况,冯女士遂向该形象设计中心反馈问题,被答复称属正常现象,无需特别处理即可恢复。
至当年4月底,冯女士的脸部出现发红和过敏情况,至5月中旬发展为发红、长红疙瘩、长闭口等症状。冯女士认为上述症状应属于皮肤屏障受损所致,故要求该形象设计中心退还未消费的3750元。
“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辩称,冯女士的脸部问题发生在治疗之后两个月,与其治疗行为没有关联性,且中心已向冯女士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后续不再治疗可退还1000元。双方就退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冯女士遂将“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关于脸部激光治疗项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原告在第一次治疗后出现所述症状,怀疑治疗行为与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愿再进行后续的治疗,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其诉请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以及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应以解除为宜。
原告仅主张被告退回其未消费的款项,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合同解除后向原告退还剩余的款项,即5000元÷4次×3次=375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后果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了详尽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基于服务合同主张权利,双方对于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均不持异议,仅对于应退款的金额存在争议,而原告冯女士一次性支付了4次激光治疗的费用5000元,已消费1次,尚剩余3次未消费,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款项即3750元。
法官提醒:
当前美容行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美容产品和服务,但其中也经常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技术水平或设备不能达到要求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遇到不合格的商家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