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8起疫情相关虚假广告案例_文峰美发等上榜(廣告疫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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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案例一:上海诺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广其车载净化器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疫情当前,给大家推荐一款防病毒车载净化器。有效成分二氧化氯,新冠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在列有效灭毒”、“灭细菌、防病毒”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明,该产品中的二氧化氯消毒剂,不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当事人通过故意曲解参考……

案例一:上海诺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车载净化器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疫情当前,给大家推荐一款防病毒车载净化器。
有效成分二氧化氯,新冠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在列有效灭毒”、“灭细菌、防病毒”等内容的广告。
经查明,该产品中的二氧化氯消毒剂,不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
当事人通过故意曲解参考文献,使用无关检测报告等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车载净化器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二: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上海公布8起疫情相关虚假广告案例_文峰美发等上榜(廣告疫情違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当事人为提高其产品“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的销量,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新型肺炎主要是通过人体呼吸道感染和传播,当人的鼻子吸入后可感染。
请大家立即用浩哥研制的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它具有消炎杀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进入呼吸道以及减少呼吸道近处病毒的侵入”、“一日四五次它有强烈的抵制外界病毒进入呼吸道,并通过呼吸道将此油吸入肺部具有刹灭肺部的作用”等广告内容。
经查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无消炎杀菌的功能,也不能预防新冠病毒。
当事人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3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三:上海朗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在其天猫店铺的“防护眼镜密封护目镜”商品销售页面中,宣传该款护目镜为“医护建议款”等内容。
经查,该护目镜为劳保用品,并非医疗用品,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虚构,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4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疏博(上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其研发生产的口罩产品“符合KN95 级别防护”、“符合国家标准GB 2626-2006”、“专业检测机构质检,经严格检测达到KN95 级别并附有相关的质检报告”等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宣传的广告内容并没有相关的真实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电商平台中的《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发布“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广告内容。
经查明,“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均为普通蔬菜,不具有上述疾病治疗功效。
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例六:上海却老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鸿山飞凤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最近湖北这种传播性的疾病又出现了”、“口腔溃疡就是免疫力低下呀,后来就经常吃我们的破壁灵芝孢子粉,吃了以后真的感觉到好多了”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暗示其产品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功能,并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2020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75万元。

案例七:上海长语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健美生维生素D 维生素C 咀嚼片”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打赢这一仗!
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如果你没有补充到充足的维C 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点就是免疫力,你会免疫力低下...对于感冒和流感高发的一些季节,特别是传染性质比较强的一些季节,尤其建议大家要去多吃一些维C 了”等广告内容。
经查明,广告内容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暗示该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2020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凝翠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套装包含1 包代茶饮,1个香囊、1 盒沉香和1 个口罩,在套盒包装上宣传“防疫抗瘟”。
同时当事人将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口罩作为赠品赠送,以及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
2020年4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67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

企业发布广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得对商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普通商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预防、治疗新冠肺炎有功效。

(原标题《上海集中查处一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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