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8起疫情相关虚假广告案例_文峰美发等上榜(廣告疫情違法)
案例一:上海诺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车载净化器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疫情当前,给大家推荐一款防病毒车载净化器。有效成分二氧化氯,新冠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在列有效灭毒”、“灭细菌、防病毒”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明,该产品中的二氧化氯消毒剂,不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当事人通过故意曲解参考文献,使用无关检测报告等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车载净化器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020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二: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产品“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的销量,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新型肺炎主要是通过人体呼吸道感染和传播,当人的鼻子吸入后可感染。请大家立即用浩哥研制的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它具有消炎杀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进入呼吸道以及减少呼吸道近处病毒的侵入”、“一日四五次它有强烈的抵制外界病毒进入呼吸道,并通过呼吸道将此油吸入肺部具有刹灭肺部的作用”等广告内容。经查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无消炎杀菌的功能,也不能预防新冠病毒。当事人的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020年3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三:上海朗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在其天猫店铺的“防护眼镜密封护目镜”商品销售页面中,宣传该款护目镜为“医护建议款”等内容。经查,该护目镜为劳保用品,并非医疗用品,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虚构,与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020年4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疏博(上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其研发生产的口罩产品“符合KN95 级别防护”、“符合国家标准GB 2626-2006”、“专业检测机构质检,经严格检测达到KN95 级别并附有相关的质检报告”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的广告内容并没有相关的真实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电商平台中的《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发布“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广告内容。经查明,“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均为普通蔬菜,不具有上述疾病治疗功效。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例六:上海却老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鸿山飞凤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最近湖北这种传播性的疾病又出现了”、“口腔溃疡就是免疫力低下呀,后来就经常吃我们的破壁灵芝孢子粉,吃了以后真的感觉到好多了”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暗示其产品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功能,并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75万元。
案例七:上海长语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健美生维生素D 维生素C 咀嚼片”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打赢这一仗!
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如果你没有补充到充足的维C 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点就是免疫力,你会免疫力低下...对于感冒和流感高发的一些季节,特别是传染性质比较强的一些季节,尤其建议大家要去多吃一些维C 了”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暗示该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2020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凝翠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套装包含1 包代茶饮,1个香囊、1 盒沉香和1 个口罩,在套盒包装上宣传“防疫抗瘟”。同时当事人将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口罩作为赠品赠送,以及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2020年4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67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
企业发布广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得对商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普通商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预防、治疗新冠肺炎有功效。
(原标题《上海集中查处一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