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美发店长多张卡透支总额超5万判信用卡诈骗_获有期徒刑1年(信用卡透支銀行)
樊某自己有手艺,一方面经过美容美发学校体系化的培训,另一方面其勤劳好学,因此很多年轻人都愿意去他的店面做烫染、纹眉等。一方面这些服务附加值高,利润高;另外樊某本人善于经营,因此个人养家基本不成问题,且有盈余。
樊某陷入爱河,借钱支付彩礼及首付!婚后夫妻不和,离婚分家
有一次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1995年出生)去到樊某门店染发,樊某对其一见倾心,随后两人坠入爱河。但两人年龄差距较大,虽然爱的火热,但是对于婚姻问题,双方都不敢许以承诺。
樊某并没有退缩,鼓起勇气前往女子老家江西上饶求亲,后得其父母应允,返程回到榆林市用积蓄购置婚房,准备彩礼,一年后结婚。
随着两人越来越熟悉,因为有距离而产生的“美”逐步不在。同时,因为年龄差距较大,樊某喜欢安静而其妻喜欢热闹,两人经常因为去酒吧夜场等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其妻认为管的太宽,而樊某觉得既然已经结婚,希望其妻能多照顾下家庭。两人的婚后生活并不美满。
两年后樊某与其妻产下一女,因为育儿问题,夫妻间争吵不断。在一次双方都比较冲动的争吵过后,樊某妻子带孩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随后向樊某寄出离婚协议,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内财产。孩子因为太小还需要哺乳,因此其妻子希望樊某能允许她负责抚养,樊某负责出抚养费。
起初樊某并不希望离婚,但是拗不过其妻三番五次的要求。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双方解除婚姻。房产归其妻,其妻分36期偿还樊某一半的装修费用及首付款。樊某支付的彩礼分6期退还一半。
办理大额信用卡,透支后偿还结婚时所欠外债心情极度苦闷的樊某离开老家榆林,前往重庆、深圳、广州、杭州等地寻找生意机会。但均未找到更好的选择。后再次回到榆林,重新开始经营其美容美发门店。
因为樊某的彩礼、房产首付等费用均从亲戚朋友手中所借,其离婚后分得的财产并不足以偿还亲友的借款,因此其通过当地贷款中介,办理多张信用卡。
2011年3月份,樊某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4月份,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10月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提交申请,办理了一张本金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樊某在领取卡片后,一部分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费用用于通过POS机套现后偿还结婚及买房时亲友的借款。
屋漏偏逢连夜雨,信用卡被止付后无法套现倒卡,多张卡透支逾期金额均达到较大级别樊某套现后,信用卡的使用出现异常,被银行风控系统发现并止付。
因此,截至2018年,樊某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欠款51072.26元,产生利息滞纳金合计19248.74元;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欠款79329.81元,产生利息滞纳金合计28207.48元,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欠款28483.2元,产生利息滞纳金合计27537.66元,透支本金共计158885.27元,计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共233879.15元。
邮储银行报案,樊某被逮捕归案,因多张信用卡达到入刑标准,涉嫌信用卡诈骗,连续犯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将樊某信用卡“止付”后多次催促樊某还款,均未能如愿。后向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报案。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向公安局出示樊某信用卡领用表、使用合同、其签名的章程、催收记录等。
因为樊某邮储银行信用卡本金欠款7万9千余元,已超过最低量刑标准。且银行多次催收后樊某拒不偿还,因此已构成并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条件。
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于2019年4月初在樊某美容美发门店将其逮捕,随后移送至榆阳区看守所。
樊某供述:
我名下不止一张邮储银行的信用卡,还有兴业银行、农业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三张信用卡共欠本金月15万元。加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共欠总额约23万余元。
樊某称:
因为三个银行均止付了我名下的信用卡,因此我无法周转,才导致逾期违约。
樊某又称:
我并不是恶意透支,确实因为结婚之前借的钱太多,后期亲戚朋友催的紧,家里又没有其他收入,迫不得已才套现信用卡还债。
在获得樊某供述其他两家银行也有信用卡欠款一事后,公安机关前往兴业银行及农业银行侦查取证。在樊某被羁押期间,除邮储银行外,兴业银行及农业银行也先后报案,公安机关依次立案。
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确凿,随即开庭审理2019年7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公诉机关一起到庭的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三家银行均派出证人到庭作证。
侯某、贺某、刘某、王某等8人共同指证:
樊某所欠款项数额计算正确,已经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因此希望法院给予公正判决,让樊某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樊某称:
我每个月均往信用卡中偿还100-300不等,因此我有还款的意向和行动,并非恶意透支,非法占有。另外,我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理应得以轻判。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2万元根据控辩双方观点及质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樊某在公安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樊某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樊某认为:
我并未恶意透支,一直都有偿还银行欠款的意愿和行为。而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我的家庭也面临诸多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其及辩护人所持无恶意透支,有偿还银行欠款的意愿和行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庭面临诸多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信用卡消费记录、银行催收记录、证人贺某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樊某供述可以证实,其在经济条件恶化,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高消费,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截至原审判决时仍未向银行偿还的事实,故对其所持无恶意透支,有还款意愿和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已对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予以评价,本院再以此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其家庭面临诸多困难并非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樊某上诉,维持原判。
戴律师观点:信用卡逾期5万元入刑的判定标准为“单卡本金额度”,多张信用卡逾期容易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连续犯”根据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文简称《法释〔2018〕19号》,用以方便大家阅读)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如恶意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且被判定为非法占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犯信用卡诈骗罪。
很多朋友名下有多张信用卡,经常会担忧:“如果因为一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不还而被刑事诉讼,那么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欠款是否会被合并累计,以透支总额量刑?
以上问题,戴律师用法律的专业术语翻译,在下文描述给大家。
大家所担忧的问题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可表述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更进一步来说,那就是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可以“连续犯”?戴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首先,多个银行多张卡是否合并量刑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入刑额度5万元的各种情况分析解释
根据上图我们可知,同一个银行多张卡,在共享额度的前提下,如果透支后逾期的额度在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超过5万元,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果多张卡并不共享额度,则量刑的标准为多张卡透支后逾期的额度的总和。用法律术语描述为:
行为人使用在同一发卡行申领的信用卡,多次连续透支,且每次透支都未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但透支总额达到规定数额,并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应当认定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属于刑法规定的连续犯。
不同银行的不同信用卡,即使多张信用卡均在透支后逾期,用法律术语描述为:
行为人先后使用在不同发卡行申领的不同信用卡,连续多次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连续犯,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以下这句话极其重要,请牢牢记忆):
判定信用卡诈骗是否为连续犯分为两种情况:(1)同一个银行的多张信用卡,只要累加够5万,那么就可以判定为连续犯。(2)不同银行的不同信用卡,只有每张卡透支均超过5万,才可被判定为连续犯!
因此,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逾期情况判断自己是否会涉嫌信用卡诈骗,是否会涉嫌“连续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逾期涉刑的判定标准:5万元很多朋友收到催收公司的电话、假冒律师函、假冒逮捕通知书等文书,上面会洋洋洒洒,以恐吓的语气告诉你已经涉嫌刑事责任,必须赶快还钱,不还就逮捕之类的话语。而且银行或催收公司会故意将此条款混淆,故意将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加在一起,目的用此法条混淆视听,逼迫就范。
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法释〔2018〕19号》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因此,戴律师告诉大家,信用卡透支逾期涉刑的标准为本金5万元,并不包含利息等其他费用。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很苛刻,即使逾期金额超过5万,有时候也不必过分担心!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需要区分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范畴,立案需要遵从主客观一致。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与善意透支行为分开。恶意与善意的标准主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天天。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翻译成大家更容易理解的语言:
单卡额度要超过5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必要条件)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比如申请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没有使用;或者无正当职业,套用他人职业信息或者挂靠公司骗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还款不使用的。(可选条件)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的钱赌博、嫖娼等进行犯罪活动的;(可选条件)如果银行起诉后无法证明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可选条件)在上面的4点当中,满足第1点后,如果继续满足2、3、4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1点,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
实际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的立案往往会听取行为人(欠款人)关于透支的辩解,通过相关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观一致才可定罪,否则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而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