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足浴店容留卖淫_非法获利约10万元(容留被告人賣淫)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何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何在租赁张位于旬阳县城区商贸小区“腾达宾馆”后门附近的房屋内经营足浴按摩店。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何容留卖淫女张、罗、王、袁、张在店内或者外出从事卖淫活动。该期间,被告人何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并按照四六比例参与嫖资分成。
2019年4月19日15时许,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将何店内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罗、肖查获,并将被告人何抓获归案。2019年4月20日,旬阳县公安局以何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并于当日对何实施行政拘留。2019年5月3日,旬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何决定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何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1.有接触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案件现场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有证人罗、肖、张、王、张、黄、李、黄、姜、王、吴、黄、刘、刘、李、李证言;3.有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4.有现场检查、辨认笔录;5.有扣押的避孕套等物证;6.有查获现场的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安康男子足浴店容留卖淫 非法获利约10万元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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