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315曝光!你中招了吗?(微軟肥東編輯器)
我们都身处各种消费中
新经济下的消费
轻松便捷
但也陷阱丛生:
伪劣商品、支付安全
信息泄露、虚假促销
……
你是否遭遇过这些烦恼事?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和2023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肥东的小伙伴们
在外消费可得看清这些“套路”啊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9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牌坊所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2023年12月18日于肥东万科小区某超市购买的剑南春白酒是假冒产品,投诉至牌坊所。12月20日,经过周密布控,执法人员将该超市涉案侵权白酒全部查获,涉及多个白酒品牌,涉案价值8万余元。
【处理结果】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牌坊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经营者赵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白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已对该超市立案调查,同时牌坊所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挽回消费者损失。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5月1日当天在肥东县桥头集镇某零食超市购买商品时,消费85.19元及15.28 元,商家分别收取85.2元、15.3元,虽然只是多付了几分钱,但感觉不合理,故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进行反映。
【处理过程及结果】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桥头集所接到投诉后,敏锐地察觉到此行为可能涉嫌“反向抹零”,随即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被投诉超市现场,查看货架商品明码标价情况以及收银系统。经查明,该零食超市收银系统更新,导致部分商品价格四舍五入自动抹零。店长随即安排技术工程师将收银系统调整后恢复正常。执法人员联系了投诉人,店长向投诉人表达了歉意,同时愿意给予投诉人奖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2023年6月5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反映2023年4月在徽商建材城某家具店定制家具前后多次付款,总计60000元左右,现因多种原因,不想再定制家具,多次向商家申请退款,商家一直未退款,故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进行反映。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牌坊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该家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经多次依法调解,促成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协商沟通,商家与消费者杨女士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7日,消费者王女士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电话投诉,反映于2023年8月26日下午在肥东县桥头集路吾悦广场某黄金专卖店一口价5200元购买了一个黄金戒指和项链,回家后家人告知黄金按克重购买比较好,8月27日到店协商先退货然后按照克重再购买,被拒绝。来电人对此不满。要求门店先退货然后按照克重再购买首饰。
【处理结果】接投诉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城西所工作人员对该黄金专卖店进行调查。经核查,消费者购买的黄金戒指和项链质量没有问题,商家提供了检测报告。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王女士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2日,消费者张女士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2023年4月7日在合肥肥东吾悦广场某美容店做美容,当时背部和手臂两侧有痘痘,商家介绍需要除螨杀菌等,要不然会影响美容效果,支付2万4千多元。之后做过几次美容清洁,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认为商家在欺骗消费者,要求退款,但商家一直不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城西所工作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调查,经核查,该美容店证照齐全,消费者认为美容清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商家认为美容清洁次数不够,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城西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美容店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给予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张女士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1日,消费者程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肥东县店埠镇某专卖店向其母亲推销床垫,宣传床垫有活血化瘀和治疗颈椎的功效,诱导其母亲花费7万元购买,对此不满,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专卖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检查时未发现专卖店在销售床垫时宣传床垫有治疗功效的证据,且投诉人也未提供商家涉嫌虚假宣传的材料。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予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1日,消费者刘女士向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2023年3月在肥东县店埠镇某大酒店付款12000元作为预定婚宴的定金。后因婚礼没有举行,要求酒店退还预付的定金,酒店认为投诉人单方面违约,不予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大酒店进行调查核实,商家反映已与消费者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双方权利与义务,因消费者单方面违约,根据约定定金不予退还,认为合情合理。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扣除部分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4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撮镇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超市销售的辣条超过保质期。投诉人表示涉案食品为过期食品,生产日期2023/01/10,保质期150天,购买日期为2023年8月12日,截至购买时已经过期2月有余,投诉人认为被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遂投诉至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调解,赔偿其1000元。
【处理结果】撮镇所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货架上投诉人所诉的某品牌辣条生产日期均为2023 年7月20日,保质期150天,尚在保质期内,未发现投诉人所诉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的辣条。对于投诉人提出的1000元赔偿诉求,被诉商家明确拒绝调解,我局终止调解。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在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证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押过期食品,并对该商家立案查处。最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某品牌手提式卫生纸,经检验,其可迁移性荧光物质项目不符合GB/T20810-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生产涉案卫生纸222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召回176件,货值金额11988元,违法所得340.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不合格产品176件,没收违法所得340.88元,罚款11988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试生产“泡泡玛特”玩偶产品3个,另在网店购买“皇冠图案+K”图形的标贴80张。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泡泡玛特”玩偶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泡玛特”玩偶外观、色彩基本相同;“皇冠图案+K”图形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3961688;“MOLLY”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3961692。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108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泡泡玛特”玩偶3个、“皇冠图案+K”图形标贴80张,罚款10900元。
2023年4月2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店内发现有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13件,货值金额537.99元。另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标签,虚假宣传某品牌普通化妆品含有多种中药材成分,具有“改善腰膝酸软、手脚寒凉、调气养血、静脉曲张”“养阴润肤、化痰止咳”“适应症: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治疗功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规定,没收涉案化妆品13件、罚款8000元。
2023年9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向消费者提供的VIP卡,该VIP卡背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责任。该VIP卡一共制作了97张,已发出3张,案发后3张VIP卡已经全部追回,该97张VIP卡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罚款500元。
当事人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文章,文章内容涉及以患者名义和形象为当事人医疗科室进行宣传,涉及疾病名称、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以上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罚款6000元。
2022年12月7日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2022年11月24日,肥东县某小吃部经营的“油条”,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实测值916,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买“含铝泡打粉”进行油条制作,构成使用超范围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7日,我局接撮镇派出所通知,在肥东县撮镇镇龙塘社区的某公司仓库内发现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涉嫌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权的“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规格 500g)3648 瓶、“海飞丝”清爽去油洗发露(规格 200g)10800 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规格 500g)624瓶、“飘柔”兰花香型双效去屑清爽洗发露(规格 1L)4920瓶,货值共计为741640.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医院检验科阴凉柜内发现5种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均已拆封,且过期试剂和在有效期试剂混放,未设置单独存放标识。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5种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上架的“XX美白”项目标注划线价(原价)为1480元,团购促销价680元,实际店内公示价格(原价)为12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1480元的成交记录。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2023年8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有机花菜没有经过有机产品认证,实际销售的是普通花菜。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3.5公斤花菜,货架展示牌上标注有“有机花菜”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花菜有机认证码等相关证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53.87元。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罚款1000元。
法律给力
维权有力
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
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所以,
小伙伴们要提高维权意识
学会用法,依法维权,以法卫权
在商家沟通无果时
拨打12315发诉讼,查服务,
防套路用法律途径维权!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丽娟 ►邮箱:wxxffd@163.com
主管单位:中共肥东县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肥东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