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无证行医”_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原告美容院被告)
但市面上医美机构鱼龙混杂,如果不经仔细甄别,你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为一些“无证”医疗机构、“胆大”主刀医生练手的对象……
美容院无证行医 女子险“毁容”
杨某一直以来饱受色斑困扰,2020年4月,其在南京某美容院接受了两次激光祛斑手术。但手术结束后,杨某发现自己的面部出现了明显的块状斑。
经其事后调查发现,该美容院自开业至今一直未获得相关业务的卫生许可证,且为其行“激光祛斑术”的李某亦无相关资质。杨某认为,美容院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原告杨某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2140元。
被告某美容院辩称
激光祛斑服务具有医疗性质,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为原告提供该服务时并未隐瞒相关事实,也未向原告作出虚假的承诺,不构成欺诈。
了解了案件详情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
1该案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被告系营利性的美容服务公司,不具有国家公益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改善外貌、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
争议焦点二
2美容院是否构成欺诈?
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提供激光祛斑服务需要获得相应执业许可证、资格证,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其并未获得相应执业许可证、资格证,致使原告误以为被告能够合法提供激光祛斑服务,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致使原告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支付的激光祛斑费用,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南京某美容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某支付赔偿金1362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部分消费者对于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概念并不清晰,经营者抓住消费者的爱美之心,故意隐瞒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事实,向消费者推荐医疗美容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本案认定美容机构无证经营,属于欺诈,三倍赔偿,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颜敏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已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