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富源开庭审理(萬元罰金並處)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曲靖市烟草公司麒麟分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烟草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党委书记、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曲靖市麒麟区嘉吉装饰装潢艺术社法定代表人、云南东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为肖某某在麒麟烟草公司工程承揽、维修等谋取利益。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人民币19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款人民币1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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