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爱情财产纠纷(董事長萬元財產)
最近律所的老主顾,上市公司的老总因恋爱有点麻烦,找我们处理,这个案子涉及到法律规定简单,但案情很精彩,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很多大老板都类似,董事长离婚也很多年了。
董事长虽然单身,女朋友也是不断,给人家介绍的女朋友也是排队都要到府南河了,董事长在交流中间也自己在筛选了。
董事长筛选中,也同时和几个美女在交流了。去年和一个空姐也热烈交流了,交流中间,美女空姐人家也提出了人家的要求,董事长给人家了几十万,美女用这个钱交了一套公寓的首付款。
经过几个月的交往,董事长和美女也睡了几个月的瞌睡,估计感觉淡了,两个人也不是很热络了,美女人家看不到希望,就自己耍了另外的男朋友了。
董事长知道后,当然不乐意了,给我们说让美女把几十万元的首付款退回来。经过与美女的多次交流,美女人家也是干脆,退了一半给董事长。
经过这次的胜利,董事长看到了耍朋友的另类曙光,和美女耍朋友也是更加放得开了。
最近,董事长和另外一个空姐耍朋友,也是出现了点裂痕,董事长提前给我们打招呼,让我们准备起诉的事情。据董事长讲,和美女耍朋友的时候,美女提出自己要开一个美容院,需要50万元的投资。空姐个子高,身材又好,长得又漂亮,董事长也就答应了,就给美女了50万元,投资美容院。
现在两个人感情出现裂痕了,董事长想把这50万元要回来。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恋爱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2、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恋爱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一方能证明同居后取得的收入或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财产是一方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第二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空姐要投资美容院,董事长给了50万元,根据董事长的说法,只是投资的50万元,按照同居期间财产财产处理的司法实践,董事长投资50万元,这是投资款项,根据投资合作的相关约定,50万元当然是在合作期满清算后,有剩余财产才能要求按照投资比例分割的。两人分手不是合作期满要求清算的条件。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司法实践,董事长当然可以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