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深度解读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篇(疏散不應卡拉)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篇
8.13.1
营业厅(室)
8.13.1.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 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 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13.1.2
使用人数超过20 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 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13.1.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13.1.4
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上不应设置广告牌、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13.1.5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进行动火作业、油漆粉刷等施工作业。
8.13.1.6
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13.1.7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临时装饰物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使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临时装饰物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清除。
8.13.1.8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8.13.1.9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应为电瓶充电。
8.13.1.10
使用视频播放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1.11
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不应增加临时座位,美容院、桑拿浴室、足浴店等场所不应在休息大厅、客房内随意增加床位,占用疏散通道或减小疏散宽度。
8.13.1.12
兼留顾客过夜的桑拿浴室、过夜休息区应满足宾(旅)馆的消防管理要求。
8.13.1.13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带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13.2 电影院、卡拉OK厅
8.13.2.1
电影院放映厅、展厅门口及卡拉0K厅应设置平面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13.2.2
电影院在电影放映前,卡拉OK厅在点歌前,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3.2.3
电影院、卡拉 OK 厅在营业时,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8.13.2.4
设在商场内部的电影院、卡拉 OK 厅在商场夜间停止营业后,应保证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直通室外。
8.13.2.5
电影放映厅、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来源:徐汇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