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 商家不给开收据_消费者犯了难(收據消費者商傢)
原来因播种时节邻近,王大伯一早跑到镇上一家农资商店,看中了店里的稻谷,付款之前问了老板能否开个收据,谁知老板斩钉截铁地告诉他“我开这家店十几年了,从来没碰到过来买农资产品的个人要开收据,不给开!
”这下王大伯的犟脾气起来了,他怀疑老板不肯开收据的原因是稻谷可能存在问题,结果两人一言不合就吵了起来。
最后,老板干脆说“东西我不卖你了,你找别家吧!
”
处理过程及结果
海宁市消保委袁花分会工作人员一边安抚王大伯情绪,一边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认为自己开了十几年的农资商店,从来没有开过收据给个人,而且如果消费者买去遇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来找他解决,绝对不会因为没有收据而赖账,所以没有必要开这个收据。王大伯认为收据是证明自己在商家处进行过消费的凭证,购买的物品、购买的时间、购买的地点都能够得到体现,万一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解决,要是没有收据之类的凭证,商家完全可以抵赖,商家不开收据的原因肯定是因为稻谷质量不过关怕事后承担责任。
消保委袁花分会作人员认为王大伯作为普通消费者,能有高度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应该为其点赞!
但不能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认为商家的稻谷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商家,工作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分析,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王大伯道歉,王大伯买到了自己心仪的稻谷,商家也爽快的开具了收据,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与消费提醒
此案中,虽然王大伯反映情况时尚未购买稻谷,法律意义上消费行为尚未成立,但工作人员认为王大伯已形成购买意愿,未完成购买行为是因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前明确表示了不愿开收据的侵权行为,导致王大伯不能也不敢消费。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消费行为未发生而拒绝受理。
在此,消保委袁花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让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便出现问题能够及时维权;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能因消费者不主动索要而理所当然的认为不必开具凭证,殊不知拒绝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 海宁市消保委
编辑 | 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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