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北海街道一美容馆经营超期化妆品被罚2万元(化妝品萬元查驗)
XX美肤美容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01案情回放2024年1月22日,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海街道XX美肤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冰舒缓面膜粉、黄金多肽超能补水面膜等9种化妆品有效期分别截至2018年05月25日、2021年07月03日、2021年04月08日、2022年09月02日等,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为4092元。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物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备案证明等资料。
02以案说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罚款2万元。03案件警示化妆品防腐剂过期失效,可能造成微生物污染,使用过期化妆品后,脸上可能会出现细菌感染,导致皮肤长痘痘、粉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化妆品的监管力度,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化妆品安全底线,切实抓好化妆品安全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济源市场监管
文明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