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发布(當事人醫療美容門診部)
1.汤某英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2018年4月初,涉案人员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合伙成立株洲某某美容服务公司,销售纹绣、美容产品,同时销售包括“PROAEGIS(业内俗称“金刚”)”、“Romantic(业内俗称“罗曼”)”、“DERMASA(业内俗称“德玛莎”)”、“一米眉眼唇辅助膏(业内俗称“一米”)”等含有麻醉成分且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上述5名涉案人员根据协议分工协作,通过淘宝、拼多多等APP联系“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药品卖家(在逃),购进上述药品后再自行组装通过微信点对点进行销售。经查明,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10月31日,何某志、刘某义等5名涉案人员非法销售“金刚”、“罗曼”、“德玛莎”、“一米”等药品共计475899.5元。
经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判,何某志、刘某义、汤某英、彭某刚和肖某东犯妨碍药品管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并未取得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的执业医师资质,单独为患者进行水光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3年6月27日,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并未取得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的执业医师资质,单独为患者进行水光针注射的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芦淞区卫健局对当事人王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谢某未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23年3月27日,谢某未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株洲市卫健委对当事人谢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株洲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医师开展美容外科中下面部提升术案
2023年8月23日,株洲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医师开展美容外科中下面部提升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天元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诊所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株洲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涉税案
2019年至2021年间,株洲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将美容服务、外科整形等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故意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该公司在支付员工年终一次性奖励时,未按要求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2023年3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税费合计 195177.25元,并处罚款96000.38元。
6.株洲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芦淞区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芦淞区门诊部在大厅摆放的广告展架中发布含有“75%的色斑问题,陷入恶性反复”“安全可靠”“1次治疗,优化改善度高达95%”内容的广告,以及广告中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刘某某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行为、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行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未明码标价行为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年4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87063元的行政处罚。
7.株洲某整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价格欺诈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某整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提供的价目表上“韩式切开双眼皮”“半肋隆鼻”等项目均标示“原价”“直降优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原价收费记录。同时,在当事人手术室发现的GDZ9651B高频电离子手术治疗仪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5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株洲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株洲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广告有“湖南最早取得医美牌照的整形美容机构、湖南唯一35年‘零’医疗事故整形美容机构”等文字表述,同时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欣德美”宣传展板还有“含麻无痛、专利交联、长效持久”等文字描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9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20610元的行政处罚。
9.天元区某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天元区某口腔门诊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广告,其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展示患者治疗前后对比图,在对其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6月,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980元的行政处罚。
10.醴陵市某美容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1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醴陵市某美容店未经授权将“爱思特”及其商标作为商铺招牌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2023年4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文樱
二审:刘姝琪
三审:徐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