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_我们是被执行人](9月16日)立案案件(被執行人人民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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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执行依据主文
执行主体
(2021)闽0581执5481号
吴志补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被执行人:吴志补
(2021)闽0581执5483号
吴华储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执行人:吴华储
(2021)闽0581执5484号
一、张华国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华国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包括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张华国
(2021)闽0581执5485号
王世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王世勤
(2021)闽0581执5486号
吴志勇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吴志勇
(2021)闽0581执5488号
林建军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执行人:林建军
(2021)闽0581执5489号
一、时利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董俭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胡翟辉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责令被告人董俭、时利、胡翟辉共同赔偿被害人黄珠明经济损失人民币74000元、张富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伍世民经济损失人民币95240元以及四家御姿堂美容美发店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96359.8元(部分可确定损失数额的被害人名单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董俭,时利,胡翟辉
(2021)闽0581执5491号
一、杨汀南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杨汀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杨汀南
(2021)闽0581执5492号
一、李江勇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江勇退赔被害人陈健康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七元。
被执行人:李江勇
(2021)闽0581执5493号
王乙帆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执行人:王乙帆
(2021)闽0581执5494号
一、田合泉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田合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540元,其中蔡琼棉427736.08元、金珍珠17603.2元、魏爱凤2100元、叶帮成2100元。
被执行人:田合泉
(2021)闽0581执5495号
郑航航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郑航航
(2021)闽0581执5496号
傅涛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执行人:傅涛
(2021)闽0581执5497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涂志祥租金107206.99元,并以三个月租金2165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3351.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219.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租金107206.99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涂志祥;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498号
欧阳干民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欧阳干民
(2021)闽0581执5500号
蔡英铭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蔡英铭
(2021)闽0581执5501号
一、林进来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林进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林进来
(2021)闽0581执5503号
永安炳鑫鞋材有限公司、黄炳木应偿付四川安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063.7元、律师费1000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及购买保单费用1000元,合计92583.7元。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柄木,永安炳鑫鞋材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504号
王子寿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执行人:王子寿
(2021)闽0581执5505号
一、唐治国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治国退赔被害人郑开化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四十七元、郭小军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元。
被执行人:唐治国
(2021)闽0581执5506号
巫红英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巫红英
(2021)闽0581执5507号
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黄明剑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五十元、施伟鹏人民币六百元以及吴刚电动车一部、施辉杭助力车一部。
被执行人:罗光杰
(2021)闽0581执5508号
曹桂兵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执行人:曹桂兵
(2021)闽0581执5509号
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江嘉业
(2021)闽0581执5510号
林秀琴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三万七千一百七十五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八百二十五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林秀琴
(2021)闽0581执5511号
支付货款51800元、律师费5000元
申请执行人:黄炳坤; 被执行人:曹万云
(2021)闽0581执5512号
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游国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元
被执行人:陈孝湖
(2021)闽0581执5513号
扣押在案的无主赃物人民币五十元、台币五百元、香烟七包、iPhone 手机三部、OPPO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陈孝湖
(2021)闽0581执5514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薛琪琪
(2021)闽0581执5515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薛琪琪
(2021)闽0581执5516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忍清人民币三十元、罗超人民币九百元、刘林清人民币五百五十元。
被执行人:吴森民
(2021)闽0581执5517号
施顾问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1000元,剩余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施顾问
(2021)闽0581执5518号
蔡加稳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2000元,剩余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蔡加稳
(2021)闽0581执5519号
一、周德钦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德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周德钦
(2021)闽0581执5520号
一、常永顺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常永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常永顺
(2021)闽0581执5521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黎亭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三十一元六角八分
被执行人:陈华明
(2021)闽0581执5522号
章义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章义
(2021)闽0581执5523号
一、吴天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天珊赔偿泉州红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二元。
被执行人:吴天珊
(2021)闽0581执5524号
一、陈慧朗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慧朗赔偿被害人张东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代根先人民币二十元。
被执行人:陈慧朗
(2021)闽0581执5525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陈华明
(2021)闽0581执5527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振庆、王蓉租金54800.38元,并以三个月租金10960.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0年2月2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8月2日、2020年11月2日、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租金54800.38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王振庆,王蓉;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529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秀云租金41922.13元,并以41922.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人:林秀云;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536号
王东东应偿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10828.59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年利15.4%,并应扣除被告王东东自2020年10月21日起已支付的透支手续费);黄文志应对王东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文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东东追偿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东东,黄文志
(2021)闽0581执5543号
一、林恩兴应偿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99934.78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15.4%,并应扣除被告林恩兴自2018年7月21日起已支付的透支手续费);二、郭妹梅应对林恩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妹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恩兴追偿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妹梅,林恩兴
(2021)闽0581执5551号
吴秋云应偿还陈奕荣借款970000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申请执行人:陈奕荣; 被执行人:吴秋云
(2021)闽0581执5609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分别退赔被害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城市建设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盗财物
被执行人:刘海发
(2021)闽0581执5612号
一、彭浩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高俊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浩、高俊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七十八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彭浩,高俊
(2021)闽0581执5614号
1、被申请人王恩云立即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支付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34599.24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13459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被申请人王恩云立即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000元;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对被申请人王恩云提供址于石狮市濠江路西侧濠江丽景1#楼1区A1202[闽(2017)石狮市不动产权第0005967号]在保险理赔款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范围内有权进行折价或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被申请人王恩云立即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支付仲裁费用人民币4214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王恩云
(2021)闽0581执5616号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嘴钳、螺丝刀、美工刀、活络扳手、钢丝钳、剪刀、大夹钳各一把,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刘海发
(2021)闽0581执5621号
缴交罚金二千元
被执行人:王永征
(2021)闽0581执5623号
一、何嘉佳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何嘉佳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何嘉佳
(2021)闽0581执5625号
占建国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执行人:占建国
(2021)闽0581执5630号
一、丁建川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丁建川退赔被害人俞文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九百一十七元。
被执行人:丁建川
(2021)闽0581执5635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石狮市波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盗财物。
被执行人:林自然
(2021)闽0581执5636号
一、庄玲玲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庄玲玲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庄玲玲
(2021)闽0581执5637号
一、王安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安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安家
(2021)闽0581执5638号
方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方月
(2021)闽0581执5639号
邓标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执行人:邓标水
(2021)闽0581执5641号
一、吴天来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吴天来违法所得人民币12580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吴天来
(2021)闽0581执5642号
范家刚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范家刚
(2021)闽0581执5643号
郑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执行人:郑钊
(2021)闽0581执5645号
柒方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漆方
(2021)闽0581执5649号
一、赵英向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赵英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赵英向
(2021)闽0581执5650号
一、张少华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张少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张少华
(2021)闽0581执5652号
一、张萍萍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追缴人张萍萍违法所得人民币5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张萍萍
(2021)闽0581执5654号
一、林文炎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林文炎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林文炎
(2021)闽0581执5655号
一、盛绍山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盛绍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盛绍山
(2021)闽0581执5656号
一、曾金根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追缴曾金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曾金根
(2021)闽0581执5657号
一、任红兵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追缴任红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任红兵
(2021)闽0581执5658号
赵友勇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一万元,剩余十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赵友勇
(2021)闽0581执5659号
一、王为楷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王为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为楷
(2021)闽0581执5660号
一、詹清林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詹清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詹清林
(2021)闽0581执5661号
一、吴乌奴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吴乌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吴乌奴
(2021)闽0581执5662号
一、佘海文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佘海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佘海文
(2021)闽0581执5664号
石胜锋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石胜锋
(2021)闽0581执5666号
一、吴均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吴均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吴均先
(2021)闽0581执5668号
吴爱金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吴爱金
(2021)闽0581执5669号
一、董欣想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董欣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董欣想
(2021)闽0581执5670号
一、刘天赠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天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刘天赠
(2021)闽0581执5671号
一、黄太忍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追缴黄太忍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黄太忍
(2021)闽0581执5672号
一、洪维顺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洪传飞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追缴被告人洪维顺、洪传飞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洪维顺,洪传飞
(2021)闽0581执5674号
一、陈仙伟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蔡钱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徐少翠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责令被告人陈仙伟、蔡钱、徐少翠与同案犯苏根永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07007.06 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229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刘强40628元、苏欣贵18298元、熊宗刚3726元、艾萨江亚库普698元、曾炳林878元、周金辉5494元、曾先698元、杨维浪1498元、蔡华伟4538元,其余无主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仙伟、蔡钱与同案犯苏根永等人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4498元,除发还被害人林小文1978元外,其余无主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蔡钱,陈仙伟,徐少翠
(2021)闽0581执5686号
吴清江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八十六元、李婉瑜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李婉瑜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吴清江,李婉瑜
(2021)闽0581执5688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蔡猛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被执行人:林积烦
(2021)闽0581执5689号
缴交罚金二千元
被执行人:张丽英
(2021)闽0581执5691号
徐治国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三十五元五角四分,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Honor9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徐治国
(2021)闽0581执5692号
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天生; 被执行人:蔡敦龙
(2021)闽0581执5693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王龙飞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七元以及被害人蔡天祝被盗财物
被执行人:苟程
(2021)闽0581执5694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林丽金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何小芳人民币六百五十元、周清华助力车一部
被执行人:康金波
(2021)闽0581执5695号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陈德杨、郑杰辉被盗财物
被执行人:张小琴
(2021)闽0581执5702号
应支付吴晓英工资11000元、戴小华工资18667元
申请执行人:戴小华,吴晓英; 被执行人:石狮市鑫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703号
偿还借款本金31863.35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 被执行人:何淑星
(2021)闽0581执5704号
应缴交罚金八万元,追缴王芳违法所得353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芳
(2021)闽0581执5705号
偿还借款本金38328.02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执行人:邱美玲,陈文叠
(2021)闽0581执5706号
缴交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7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洪钱聪
(2021)闽0581执5707号
缴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4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卢志龙
(2021)闽0581执5708号
缴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卓庚申
(2021)闽0581执5709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华租金136593.15元,并以45531.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0年12月6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租金136593.15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乔华;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5710号
扣押在案的6部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王芳,卢志龙,卓庚申,洪钱聪
(2021)闽0581执5711号
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为132719元)
申请执行人:杨少迎; 被执行人:吴为国
(2021)闽0581执5712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建霞租金59265.1元,并以5498.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以三个月租金1099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付自2020年4月13日、2020年7月12日、2020年10月11日、2021年1月14日起,以9775.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租金59265.1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江建霞;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并自即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领取执行通知,逾期,视为送达。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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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88617902。(本期执行依据主文内容较长,请自行访问执行文书公开网获取详细内容)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