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化妆品_马鞍山市花山区一美容美发化妆品超市被罚3000元(化妝品市花當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 4 〕407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吕彬美容美发化妆品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吕彬美容美发化妆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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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在当事人化妆品销售货架上发现的29盒景红达染发膏和1盒水循环水晶灵膜力水,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它效期内的化妆品陈列在一起。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分三次从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景红达染发膏,购进单价为2.6元/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后于2021年8月7日从合肥萝曼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5盒上述水循环水晶灵膜力水,购进单价为13元/盒,销售单价为19.8元/盒。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并未实际销售出去,本案涉案产品数量为30盒,货值金额为121.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0盒(详见强制〔2024〕35号财物清单);2、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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