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美容等行业预付费“霸王条款”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消費者預付征求意見)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在预付式消费中被诟病已久。
对此,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下列格式条款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付款尚有剩余,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经营者请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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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