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你我的“消费者权益日”|美容成毁容 医美需谨慎(李某李女士美容)
原告李女士是一名舞蹈员,从事舞蹈工作多年,对自己的黑眼圈以及严重的泪沟很不满意,为求美观,咨询其从事美容医疗行业的堂姐妹即本案被告李某,李某推荐李女士注射美容产品,能帮助其填充脸部的泪沟和苹果肌,起到美容的效果。李女士带着变美的渴望,接受李某的美容服务。
2022年1月,被告李某使用美容产品为李女士进行脸部注射,注射产品后不久,李女士脸部即出现红肿、胀痛、发痒、面部神经拉扯感等各种副作用,李某告知这些症状会慢慢消失,但是李女士历经半年的痛苦折磨,注射后的副作用仍未消除,脸部肿胀不适症状加剧。此后,李女士辗转反复多地多家医院进行面部修复,身心俱疲。
李女士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至雁山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期康复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李女士诉称,其是在李某反复承诺产品及注射的安全性后,同意接受了医美服务,李某使用成份不明、质量不明的三无美容产品对其进行美容注射,导致其脸部形象大受影响,无法继续从事舞蹈工作,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被告李某应当就自己因本次美容医疗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之所以同意帮助李女士进行美容化妆行为,完全是基于两人是堂姐妹亲戚关系,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其在为李女士进行美容服务时,也仅为将调好一定比例的化妆品放入能够加快吸收的美容仪器,通过该仪器按摩的方式打入李女士的皮肤表层,加快其吸收,从而达到美妆效果。至于李女士一直主张脸部浮肿或者疼痛,完全是自身生活习惯以及审美观念自我感觉等综合因素导致,其并没有给李女士造成身体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为原告李女士提供美容服务时,并不具有从事该项业务资质,且使用的美容产品为化妆品,无注射的使用说明,被告李某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原告李女士脸部出现肿胀不适的症状系在被告李某为其注射了美容产品后出现,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脸部损害系被告李某使用的美容产品导致,虽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但因达到初步证明目的,应由被告李某举证推翻,李某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充分认识医美存在的风险,理性看待医美需求,提前做好“功课”,“美丽变身”请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应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切忌在广告宣传语和他人引导下,冲动接受诊疗,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谨慎选择、依法维权。
文字:廖婷、银小平
编辑:李建容
审稿:范君涛
审核: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