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非法医美_二份行政处罚_三倍民事赔偿(行政處罰醫療美容醫療機構)
上期的医事法律学习笔记中,本律为你讲述了美发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故事。其实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只会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还会被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更可能还会被法院判令给予消费者三倍的民事赔偿。
2021年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今年6月-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在方案中,强调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
2020年1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10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倩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及其兰溪路店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为我们披露这样一起美容店因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一个非法医美项目,受到二份行政处罚,被判三倍民事赔偿的事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包括:“2018年2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京世兰溪路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会查明事实如下:‘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17年9月5日起在上海市普陀区南大街XXX号XXX室开设医疗机构,并对外开展超声刀的医疗美容项目且收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伍万柒仟柒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外,2018年7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京世兰溪路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京世兰溪路店“构成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其限期(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在一审审理中,京世兰溪路店自认邓倩共计支出23600元购买了“超声刀”等该店违规经营的疗程。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该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医疗美容项目‘超声刀’的事实,已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并处以行政处罚,而京世兰溪路店在邓倩接受‘超声刀’服务项目之前,并未将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情告知邓倩,已构成消费欺诈,故对邓倩请求判令京世美容店及京世兰溪路店三倍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邓倩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及‘超声刀’项目的金额达到60000元,故以京世兰溪路店自认的邓倩已支付的23600元作为三倍赔偿的基数”。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倩支付赔偿金70800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相关行政部门已经对京世兰溪路店超经营范围从事医美服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行政部门查明的情况认定京世兰溪路店超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情况并无不妥。至于具体金额,邓倩主张其消费金额达6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京世兰溪路店的自认确认为23600元并无不当,以此为基数判决京世美容店支付三倍赔偿款,亦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等行政处罚之外,为什么还要承担三倍民事赔偿?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美容店“未将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情告知邓倩”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医疗美容的市场很大,利润也很诱人,但同时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也很高,要想从事医疗美容行为,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前提,否则也会像上述美容店一样,不仅未分享到医疗美容市场的“蛋糕”,还收到行政处罚,被判三倍民事赔偿。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