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件垃圾拆解)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件垃圾回收管理,建立完善大件垃圾单独收运处理监管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大件垃圾。
前款所称废旧家具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其他大件垃圾是指除废旧家具以外的大件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大件物品。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完善本市大件垃圾统一网络信息系统,公布各区大件垃圾预约方式和电话。
第五条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的制定、专项收运队伍的组建、收运车辆和工作人员的配置,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做好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收运处台帐,对大件垃圾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也可委托收运企业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日常监管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督导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企业)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企业)应当按照每个住宅区设置1个投放点的原则在住宅区内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大件垃圾收运量、收运单位、收运车辆等相关信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由社区工作站或者街遒办事处集中设置。
第七条县(市区)筹建的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应布局大件垃圾拆解点及处理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大件垃圾拆解点及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大件垃圾类别和处理流程合理划分功能区。对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进行人工拆解,拆解产物按照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分类集中打包,设置计量系统,详细统计进场及外运的物料数据信息;危险废弃物应当单独存放,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
(三)配套建设消防安全设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多层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米;
(四)合理设置大件垃圾拆解点及处理设施,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
(五)可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鼓励废旧家具等修复再使用。
第八条住宅区居民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进行投放;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县(市区)专业清运队伍或者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大件垃圾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单位等非生活区域应当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亦可预约所在县(市区)专业清运队伍或者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大件垃圾回收企业上门回收。严禁将大件垃圾投放在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第九条大件垃圾收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将大件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运,必须具备专车(封闭式作业车辆)、专人(经过专业培训人员)、专运(不能与其他垃圾混运)、专线(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专场(运至专门的处理场地)等运行条件,确保预约订单及时完成;
(二)收运车辆应充分考虑住宅区遒路条件的限制,并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运输车辆行驶信息接入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收运车辆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大件垃圾收运车、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三)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大件垃圾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并分类存放、处理大件垃圾,严禁不经拆解或者分类将大件垃圾直接全部破碎、混合处理;
(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危险废弃物只能暂存,不得违法拆解处置;有效处理和控制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四)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具备条件的可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配合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拆解之后无再生利用价值的可燃物,破碎后可焚烧或者热解处置。
大件垃圾拆解残余物,主要包括灰渣和清洗淤泥等,应集中收集,运至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控制最终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的处置量,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不得超过进厂大件垃圾重量的15%,进入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处置量合计不超过30%。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计量统计台帐制度。县(市区)应填写相应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装卸等信息,通过指定方式定期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