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不成反致残_谁来为美丽“买单”?(小麗化妝品註射)
小丽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经鉴定应认为鼻部注射行为与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因素。事发后,郁某为小丽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另向小丽支付了12.6万余元。
美容不成反致残。小丽认为其是在靖江某化妆品店受伤,而郁某是直接侵权人,同时江都某化妆品店属于郁某家庭经营,与靖江某化妆品店是合作关系,遂将靖江某化妆品店、江都某化妆品店及郁某均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
郁某认为,向小丽鼻部注射玻尿酸是其个人行为,并非江都化妆品店授权,否认其与该化妆品店存在家庭经营,同时认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注射前并未审查郁某本人及靖江化妆品店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因此小丽也存在一定过错。
靖江化妆品店表示,该店仅做护肤和化妆品销售,不做任何整形手术,也未参与郁某给小丽注射玻尿酸的行为,仅仅只是从中建议和帮助商谈价格,并否认与江都化妆品店是合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郁某并非具备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人员,其擅自给小丽鼻部注射玻尿酸,造成小丽左眼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又自行为小丽注射溶解酶,对小丽的损伤存在一定过错。
靖江化妆品店并非正规、专业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其虽否认参与其中,但该店经营者徐某曾建议小丽可做鼻部填充,并帮助小丽和郁某商定收费金额,对郁某在其店内注射行为也未制止,因此对小丽的损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注射玻尿酸的风险应当了解,然而其未选择至专业机构实施,在事发后仍任由郁某为其注射溶解酶,对其眼部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小丽要求江都化妆品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应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最终,靖江法院确定小丽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1.5万余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由郁某负担60%,靖江化妆品店负担20%,小丽自负20%。
法官提醒
广大爱美人士如果想要通过医美手段改善容貌,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在选择美丽的同时更要注重安全,术前需要充分了解手术的内容、程序和潜在的风险等,并做好医美服务合同、收据、病例等证据留存,如果发生侵权事故,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