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医美行业出新招_“病人”还是“消费者”有争议(消費者服務資質)
图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将主要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新规剑指医美“容貌焦虑”,
网友:“早该如此”
示范文本要求,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示范文本规定,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如缴费7日内未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一次性全额退款,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信息及溯源等。
此次示范文本一经公布,便立刻引发热议,有网友对此表示:“支持,最烦推销办卡了”“赶紧来整顿”“早该如此”……
法治网研究院梳理发现,同样在7月,由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等联合发布的《国内医美维权舆情研究报告(2023)》显示:今年1月~5月,医美行业维权舆情总计90769条,医疗资质问题以及注射类项目、吸脂手术维权舆情尤为明显。目前医美行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人员机构不具备资质、医疗效果不佳和虚假宣传三个方面。
“黑医美”贻害无穷,业界人士:期待强监管
众所周知,近年来,消费者对肉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等注射填充类项目青睐有加,但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曾有媒体发布,医美市场上流通的针剂正品率仅为33.3%,大量的非法针剂行走在“黑医美”商家中。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此次示范文本中提到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对于广大“医美”市场消费者来说,应当予以重视。
对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继续教育分会副会长韩胜分析认为:“当前,正规的医美机构对于产品溯源码、合格证等都是配备齐全且方便查询的,但目前中国的医美市场的确存在乱象,比如一些不正规的小型诊所或私人工作室,从不同渠道引进药品,渠道不同,差价自然也就不同,利润空间也就不同;更有甚者,这些机构会把一些非法药品或造假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而医美的特殊性在于,无论是假药还是水货,常常很难在短期内看出效果,但是它会存在长期的安全隐患,甚至还包括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风险,所以,此次示范文本的公布,是非常必要且及时的。”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医美维权舆情研究报告(2023)》显示,有关医美行业维权舆情的数据中,涉及医疗资质方面问题的数据有30021条,占比33.1%。
那么,医美行业的从业资质要求有哪些?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医学美容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雍禾植发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张玉告诉法治网研究院:正规的医美必须具备两个资质,一是要有医疗资质,这个是由区卫健委颁发;二是有了医疗资质后,从业人员要有医师资格证。二者缺一不可。
“近年来,国家对医美行业的监管日趋完善,多数正规医美机构都是合规运行,但市场上仍有不少所谓的医美工作室,这种没有医疗资质的工作室,即便医生有医师资格证,也是违法的。我认为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对于医美行业来说绝对是重大利好,我们期待行业在强监管下健康发展。”张玉说。
“病人”还是“消费者”仍存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示范文本中定义的“消费者”一词,在业内人士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
“接受医美服务的群体,是定义为病人还是消费者?目前在行业内是有争议的。近年来,医美过度市场化,营销手段和互联网联系越来越紧密,比如一些大型平台纷纷直接引流客户,都造成了医疗美容行业过度市场化,导致今天需要将病人作为消费者来签订合同”,韩胜说。
病人还是消费者,定义不同,在法律上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比如,医疗行为是否可以算作消费行为?医疗行为是否可以享有7天冷静期?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杰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传统的医疗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我们通常认为在医院进行疾病治疗这一类行为,系患者与医院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选择的商品、服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很多新兴服务种类也开始具有多重法律特征,而法律法规又很难及时调整规范这些法律关系。
如今,包括美容、微整形、减肥、心理健康、口腔等项目的很多服务,并不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这些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同时,部分服务对经营资质、操作人员的从业资质、器械药品使用等有着严格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医疗特性,也属于一种医疗行为。
此次示范文本,是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其目的是,通过使用该示范文本,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责任。不过,该示范文本的适用仅针对营利性美容机构,并不能扩大到所有医疗机构。同样,该示范文本中提到消费者在缴费7日内,机构未对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的,消费者有权申请退费以及要求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权利来源是双方共同达成的合同约定,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一赔三的权利是不同的。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提前进行权利的约定,当纠纷发生时才能占据主动地位。”李杰说。
文|李升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