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突然“易主” 消费者退款获支持(美容院原告退款)
美容院“易主”拒退款
2017年2月原告梁女士在某云云美容院参加充值5000元送5000元的活动方案,预交定金后,2017年3月将尾款交付。其间,梁女士一直都到该美容院做身体项目。2017年7月份,梁女士经朋友得知该美容院转让给另一家美容院。梁女士对某云云美容院失去信心,要求退款,后到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双方未能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因此诉至法庭,要求被告退还预缴款46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返还原告的预交款;原告需求的服务目的不应受店铺转让的影响,原告可继续在店铺达到接受服务的目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云云美容院于2016年6月成立,2017年2月原告梁女士向某云云美容院支付1800元定金,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充5000元送5000元一张;2017年3月梁女士向某云云美容院支付余款3200元。
不能强制服务对象消费
2017年7月某云云美容院与某某丽人签订《美容院转让合同书》,约定某云云美容院将美容馆现有的所有客户资料产品、装修设施、美容仪器、商铺租赁押金自愿作价11.8万元转让给某某丽人。
被告称其将客户转让给某某丽人,因此原告仍可继续做美容故不同意退款。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某某丽人处做美容。
法院认为,原告在某云云美容院充值,目的是接受美容服务。现某云云美容院被转让,导致原告与某云云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某云云美容院的转让行为已导致原告对以后的美容服务产生了合理怀疑,致使不能实现美容服务合同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的金额46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云云美容院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梁女士返还4600元。
法官说法:理性办理预付卡 切勿盲目消费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中某美容院在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有重大变更,已属于单方违约,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变更,该美容院拒绝给消费者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马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查看服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2.一定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正式书面合同;3.保持理性,切勿盲目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4.及时消费,做好每次消费记录和收集相关凭证,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