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提莫状告整形医院_索赔百万_一审判赔2万(原告被告萬元)
图片来源:bilibili视频截图
2019年3月,原告冯亚男(艺名冯提莫)发现,杭州某整形医院未经允许,擅自把其正面肖像照片一张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接待大厅内。遂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美容诊所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冯提莫:照片被擅用于整形医院,粉丝议论纷纷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把原告正面肖像照片一张用于其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迪凯银座1702室的接待大厅内,与其他30幅女性脸部肖像照片共同展示在一块广告牌上,原告的肖像照片位于左上角,约占广告牌面积的10%左右,该广告牌上标有“杭州首家人气网红整形医院”字样。
原告表示,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做过任何美容项目,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宣传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在原告正常的商务合作中,商家需要支付很高的代言费。被告的行为让原告的粉丝及公众误以为是被告的代言人,对此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
原告提出4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6.39万元(包括公证费2.39万元、律师费4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整形医院方面辩称,被告挂照片只是起装饰美观作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有盈利,也很少。本案所涉的照片已在2019年5、6月份从广告牌上撤下,故已经不存在原告所诉的非法侵害,不需要在原告诉请的公开范围道歉。原告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其有损失,且诉请的各项损失数额都太高,证据中很多公证没有必要做,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按照赔偿额1,000,000元的标的收的,也过高。另外,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挂的照片是原告本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撤下原告照片,故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
法院:公民的肖像权受保护,判赔2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否认所使用的照片为原告本人肖像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被告是营利性机构,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营业场所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广告牌的配图照片之一,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会导致原告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精神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意见,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接待大厅内发布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冯某某赔礼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三十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每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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