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医美机构因涉税违规被稽查了(補繳應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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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具体情况如下:01、武汉赫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一)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

具体情况如下:

01、武汉赫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一)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租赁合同,按合同金额千分之零点一贴花。
2018年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841,616.00元,未申报缴纳租赁合同税目印花税。
拟查补印花税1,841.60元(=1,841,616.00×0.1%)。
2019年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953,692.00元,未申报缴纳租赁合同税目印花税。
拟查补印花税1,953.70元(=1,953,692.00×0.1%)。
2020年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124,936.00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税目印花税2,124.90元,已申报1,842.40元,拟查补印花税282.50元。
综上,2018-2020年共计查补印花税4,077.80元。
(二)企业所得税武汉赫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检查年度内由于股东经济纠纷,原法定代表人且最大股东刘威被捕入狱,2018年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2020年9月注销申请撤回。
在检查年度内,赫本医疗医疗服务收入来源主要有两块,一块是和武汉美美咖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客户通过网贷平台缴款转入到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另一块是刘威原有的老客户,因公司经营纠纷,直接转账到他个人账户,进行手术排期。
2018年账面会计利润为-3,618,175.25元,企业自行申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385,422.58元,本次稽查应审增和审减项目如下:(1)审增项目,合计数额4,696,460.00元。
根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因该公司在2018年“管理费用”科目下列支了3笔装修费用,但未取得相应的发票,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96,460.00元。
(见《证据五》和具体计算明细详见后附《2018企业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我检查小组于2022年4月11日,对武汉赫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武税二稽通[2021]39号),通知企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该企业于2022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目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2)审减项目,合计数额1,841.60元。
2018年查补印花税1,841.6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41.60元。
以上审增和审减后,2018年该企业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309,195.8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869.5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9,581.57元(1,309,195.82-150,869.53)×25%),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89,581.57元。
2019-2020年该公司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贷平台、个人账户等收款方式收取医疗服务收入39,548,128.53元,已入账申报医疗服务收入26,944,412.87元,未入账医疗服务收入12,603,715.66元。
该公司账外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凭证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该公司营业收入可以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 10%-30%”;核定该企业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为10%,并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该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19年度根据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19年度取得应税收入29,813,044.54元(其中转入个人账户医疗服务收入为9,719,24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981,304.4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45,326.11 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48,130.45元,免税额为497,195.67元,已缴纳所得税额0元,应补缴税额248,130.45(1,000,000.0025%20%+1,981,304.4550%20%)元。
2020年度根据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20年度取得应税收入9,735,083.99元(其中转入个人账户医疗服务收入为2,884,471.66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973,508.4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77.10 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48,675.42元,免税额为194,701.68元,已缴纳所得税额0元,应补缴税额48,675.42(973,508.4025%20%)元。

处罚决定:对该公司2019-2020年因偷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6,805.87元,处罚款148,402.93元。
2、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记账凭证、账簿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0元罚款。

多家医美机构因涉税违规被稽查了(補繳應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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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经查明,2018年1月到2021年12月份,你公司法人周传波的个人华夏银行账户通过XX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XX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入中,存在属于你公司的营业收入有9,444,379元,未入账。
本次检查核定应补缴增值税124,491.69元(其中2019年补缴65,145.79元;2021年补缴59,345.90元),应补缴城建税8,714.41元(其中2019年补缴4,560.21元;2021年补缴4,154.2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34.75元。
(其中:2019年补缴1,954.37元;2021年补缴1,780.38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164.11元。
(其中:2019年补缴977.19元;2021年补缴1,186.92元)。
(二)、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上述未入账营业收入9,444,379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合计9,319,887.32元。
其中:调增2018年收入987,316.98 元;调增2019年收入910,046.23元;调增2020年收入2,714,892.00元;调增2021年收入4,707,632.11元。
你公司2021年11月自查补报的增值税收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补申报企业所得税。
其中:2018年应补计营业收入153,490.57元,补计税金及附加1,059.08元;2019年应补计营业收入359,716.98元,补计税金及附加2,482.05元;2020年补计营业收入126,500元。
你公司本次检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613.27元应做纳税调减。
其中:调减2019年所得7,491.77元;调减2021年所得7,121.50元。
你公司原未摊的广告费补计摊销调减所得共计2,517,158.62元。
其中:调减2018年所得1,550,489.70元;调减2019年所得848,167.79元;调增2020年所得345,259.20元;调减2021年所得463,760.33元。
你公司原未入账的费用补计调减所得共计394,471.92元。
其中:调减2018年所得311,770.32元;调减2019年所得72,721.60元;调减2020年所得5,763.00元;调减2021年所得4,217.00元。
综上,2018年应调增所得-722,511.55元;2019年应调增所得338,900.00元;2020年应调增所得3,180,888.20元;2021年应调增所得4,232,533.28元。
你公司2016年申报亏损746,259.57元,2017年申报亏损222,504.53元。
2018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81,018.24元,检查调增-722,511.55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903,529.79元。
2019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640,753.64元,检查调增338,900.00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301,853.64元。
2020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451,709.72元,检查调增3,180,888.20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1,729,178.4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29178.48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0元。
2021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336,553.43元,检查调增4,232,533.2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44,969.05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451,010.8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101.08 元。

处罚决定:对补缴增值税124,491.69元处涉税罚款62,245.88元,对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14.41元处涉税罚款4,357.23元,对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70,101.08元处涉税罚款35,050.54元。
对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行为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总计111,653.65元。

03、武汉亚韩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情况:1、2018年度:(1)营业收入申报错误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0952275.67元,增值税申报营业收入30813315.21元,经核实,你单位增值税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差额138960.46元,系增值税少申报免税收入125017.52元,而企业所得税收入多申报增值税税款13942.94元,因此,本期应调减营业收入13942.94元,核实你单位2018年营业收入应为30938332.73元。
(2)广告业务宣传费调整: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和“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广告业务宣传费共计11945514.80元,你单位准予税前列支业务宣传费30938332.73×15%=4640749.9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04764.89元。
(3)附加税费调整:对你单位2018年少缴增值税98880.79元,同时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1371.2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371.29元。
以上(1)至(3)项共计调增应纳税调整额 7304764.89 -13942.94-11371.29 =7279450.66元,弥补当年亏损4721024.51元后,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558426.15元, 2017年申报亏损5727582.45元,弥补2017年亏损2558426.15元后,核定2017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3169156.30元。
2、2019年度:(1)广告业务宣传费调整: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业务宣传费共计9699150.14元,你单位准予税前列支34204185.49×15%=5130627.8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568522.32元。
(2)业务招待费调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2828.10元,准予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62828.10×60%=37696.8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31.24元。
(3)附加税费调整:对你单位2019年少缴增值税194930.03元,同时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2416.9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416.96元。
以上(1)至(3)项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68522.32+25131.24 -22416.96 =4571236.60元,弥补当年亏损2135387.63元后,核实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435848.97元,弥补2017年上年结转亏损3169156.30元后,核定2017年可结结转下年度弥补亏损额 733307.33元。
3、2020年度:广告业务宣传费调整: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业务宣传费共计6898203.75元,你单位准予税前列支业务宣传费31940087.67×15%=4791013.1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7190.60元。
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7190.60元,弥补当年亏损9657.72元及2017年结转亏损733307.33元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1364225.5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额1000000×25%×20%+(1364225.55-1000000)×50%×20%= 86422.56元。
你单位上述造成2018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虚报计税依据,以及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2.对你单位2019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3.对你单位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6422.56元,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43211.28元。

04、武汉匠歆天巧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一)账外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查明,你单位2019年第二季度共计216276.70元账外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第二季度已申报销售额71037元,共累计销售额287313.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季度企业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故免征增值税。
第三季度账外销售收入(不含税)484859.8元未申报,其中免税销售收入(不含税)370813.6元,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含税)114046.2元未申报纳税。
第四季度账外销售收入(不含税)685649.8元未申报,其中免税销售收入(不含税)444976.79元,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含税)240673.01元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2020年1月账外销售收入(不含税)364648.64元未申报,其中免税销售收入(不含税)194104.85元,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含税)170543.79元,2月-3月销售无收入(因疫情武汉封城),第一季度共计170543.79元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第二、三、四季度销售收入(不含税)3044687.17元未申报。
(二)赠送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经查明,你单位2019年第三季度赠送(医学美肤卡、倍舒痕、润白颜、大小气泡等)金额(不含税)63160.19元,未视同销售进行申报,其中免税金额(不含税)59368.35元,应征增值税金额(不含税)3791.84元,第三季度共计金额3791.84元应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未申报纳税。
第四季度赠送(医学美肤卡、倍舒痕、润白颜、大小气泡等)金额(不含税)16421.36元未视同销售进行申报,其中免税金额(不含税)13640.77元,应征增值税金额(不含税)2780.59元,第四季度共计金额2780.59元应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2020年第一季度赠送金(医学美肤卡、倍舒痕、润白颜、大小气泡等)额(不含税)600.97元未视同销售进行申报,其中免税金额(不含税)466.02元,应征增值税金额(不含税)134.95元,第一季度共计金额134.95元应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未申报纳税。
第二、三、四季度赠送(医学美肤卡、倍舒痕、润白颜、大小气泡等)金额(不含税)91287.18元未视同销售进行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根据以上检查处理情况:1、你单位按相关规定2019年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增营业收入):(216276.7+484859.8+685649.8)=1386786.3元;同时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增营业成本):1386786.3元(339460.03/1119128.17)100%=420647.55元。
2、企业2019年7月15日会计第10号记账凭证、2019年9月29日会计第17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合规矩的票据(空调占地费、房租费、物业费无发票)共计费用 17601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 176016元;3、调增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合计为623.21元,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23.21元,4、企业2020年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00元(不含税,此业务属于2019年)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故应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增营业收入)7900元。
2019年企业已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396770.25元,核定纳税调整增加额1149431.54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1247338.71元。
5、你单位按相关规定2020年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增营业收入):(364648.64+3044687.17)=3409335.81元;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增营业成本):3409335.81元 (845705.55/1574172.85) 100%=1831624.92元。
6、企业2020年7月31日会计第17、18号记账凭证、2020年9月30日会计第26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合规矩的票据(服务费更美佣金、中秋福利费大米无发票)共计费用 3408元,在费用中列支不合规矩的票据共计费用 3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 3408 元;7、调增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合计为294.41元,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94.41元。
2020年企业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4037692.00元,核定纳税调整增加额1580824.48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456867.52元。

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5959.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56元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的税款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79.56元、279.30元。
罚款合计8258.86元。
2、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10000元的罚款。

05、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1、未按实际收入及税法规定对应税、免税收入进行财务核算,造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实际不符。
根据以上增值税检查: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37,308,129.84元。
当期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7,531,588.66元,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23,458.82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31,795,938.15元。
当期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1,581,228.09元,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14,710.06元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22,601,924.18元。
当期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2,601,925.80元,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62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如下:时间 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 合计 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检查调整收入 医疗服务 销售收入 2018年 33,628,108.11 3,654,020.65 26,001.08 37,308,129.84 37,531,588.66 -223,458.82 2019年 28,889,267.45 2,870,920.11 35,750.59 31,795,938.15 31,581,228.09 214,710.06 2020年 22,601,924.18     22,601,924.18 22,601,925.80 -1.62 2、未按规定进行广告费调整,造成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增值税检查,2018年核定主营业务收入37,308,129.84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5,596,219.48元,实际账面列支广告费15,871,235.93元,应作纳税调整10,275,016.45元。
该公司当期已申报广告费纳税调整10,306,376.45元,多申报纳税调整金额31,360.00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核定主营业务收入31,795,938.15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769,390.72元,实际账面列支广告费6,115,879.27元,检查调整金额1,346,488.55元,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346,488.55元。
2020年核定主营业务收入22,601,924.18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390,288.63元,实际账面列支广告费5,446,819.44元,应作纳税调整2,056,530.81元。
该公司当期已申报广告费纳税调整0.00元,少申报纳税调整金额2,056,530.81元调增期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如下:时间 核定主营业务收入 可税前列支广告费(15%) 实际列支广告费 应作纳税调整 已申报纳税调整 检查调整金额 2018年 37,308,129.84 5,596,219.48 15,871,235.93 10,275,016.45 10,306,376.45 -31,360.00 2019年 31,795,938.15 4,769,390.72 6,115,879.27 1,346,488.55   1,346,488.55 2020年 22,601,924.18 3,390,288.63 5,446,819.44 2,056,530.81   2,056,530.81 3、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招待费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增值税检查,2020核定主营业务收22,601,924.18元,账面列支招待费14,9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8,961.00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5,974.00 元,该公司当期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0.00元,少申报纳税调整金额5,974.00元调增期应纳税所得额。
4、检查调增税金及附加(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检查,2018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41.86元,教育费附加6,703.65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3元。
2019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413.14元,教育费附加5,319.92元,地方教育附加2,659.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2018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5,697.34元,2019年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393.02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因该公司在2018年、2019年财务核算时将应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作免税收入处理,账面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未列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支付。
本次检查允许补列,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697.34元,调减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93.02元。
5、税前列支的罚款、滞纳金未作纳税调整,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在营业外科目列支罚款、滞纳金4,428.78元,2020年在营业外科目列支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应作纳税调整增加,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4,428.78元,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6、少申报营业外支出,造成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该公司账面利润总额-10,356,853.34元,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总额-10,339,124.62元,经检查,企业在2018年少申报营业外支出17,728.72元,根据规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728.72元。
以上2018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93,816.1元,201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805.59元,202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63,003.19元。
具体如下: 序号 调整科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1 主营业务收入 -223,458.82 214,710.06 -1.622 广告费 -31,360.00 1,346,488.55 2,056,530.813 业务招待费     5,974.004 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 -25,697.34 -20,393.02  5 罚款、滞纳金调整 4,428.78   500.00 6 营业外支出调整 -17728.72 7 合计 -293,816.10 1,540,805.59 2,063,003.19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88,838.24元,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3,816.10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88,838.24元-293,816.10元=-204977.86元。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360,700.80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805.59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360,700.8元+1,540,805.59元=1,901,506.39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21,039.63元,其中2015年度亏损116,061.77元,2018年度亏损204,977.86元。
检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80,466.76元,该公司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19年应纳所得税额395,116.69元,减免所得税额287,070.01元,应纳税额108,046.68元。
当期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额108,046.68元。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584,098.43 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63,003.19 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2,584,098.43元+2,063,003.19元=-521,095.24元。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20年少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造成多申报亏损2,063,003.19元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

06、武汉素妈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你单位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4,024,557.11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3,975,192.01元,由于申报错误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49365.1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365.10元。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由于申报错误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罚款2000元。

07、武汉欧燕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年终答谢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中2018年赠送客户礼品39,900元,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90020%=7,980元;2019年赠送客户礼品24,539.91(6,076+18,463.91),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539.9120%=4,907.98元;2020年赠送客户礼品33,415元,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41520%=6,683元。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570.98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785.49元。

08、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2018年12月为了拓展市场,针对未消费的新客户礼品赠送促销,含税收入264,207.50 元,不含税收入227,765.09元(264,207.50/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应补缴增值税 36,442.42 元(227,765.0916%),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97 元(36,442.417%),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93.27 元(36,442.413%),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46.64 元(36,442.411.5%)。
2019年12月为了拓展市场,针对未消费的新客户礼品赠送促销,含税收入157,320.00 元,不含税收入121,015.38 元(157,320.00/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5,732.00 元(121,015.3813%),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24 元(15,732.007%),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1.96 元(15,732.003%),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35.98元(15,732.001.5%)。
2020年12月为了拓展市场,针对未消费的新客户礼品赠送促销,含税收入133,319.00 元,不含税收入117,981.42 元(133,319.00/1.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5,337.58 元(117,981.42 13%),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63 元(15,337.587%),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60.13 元(15,337.583%),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30.06 元(15,337.581.5%)。
(见证据三)(二)个人所得税1、20182018年礼品赠送促销,应税收入264,207.50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841.50元(264,207.5020%)。
2018年购买手机分给股东个人使用,金额合计28,997.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99.40 元(28,997.0020%)。
2、2019年2019年礼品赠送促销,应税收入157,320.00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464.00元(157,320.0020%)。
2019年购买手机分给股东个人使用,金额合计18,34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68.30 元(18,341.50 20%)。
3、2020年2020年礼品赠送促销,应税收入133,319.00 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663.80元(133,319.00 20%)(见证据三)(三)企业所得税 1.2018年2018年购买手机分给股东个人使用,金额合计28,997.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997.00元。
2018年卫生保洁费实际支出7,000元,企业列支70,000元,多列支63,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00.00元。
2018年支付宝帐外医疗服务收入89,054.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054.99元。
以上补缴的2018年税费共计40,633.30 元(增值税36,442.42 +城维税2,550.97 +教育费附加1093.27+地方教育费附加546.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633.30元。
综上,2018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18.69元(28,997.00+ 63,000.00+89,054.99-40,633.30)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781,167.30 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104.67 元。
(见证据三) 2.2019年2019年购买手机分给股东个人使用,金额合计18,341.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41.50元。
2019年底到 2020年疫情期间,在审核营业成本时,原仓库保管员因疫情离职,新保管员对仓库情况不熟悉,将少部分成本错计,2019年多列成本合计金额285,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85,900.00元。
2019年支付宝帐外医疗服务收入合计金额16,639.9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39.99 元。
2019年建设银行帐外医疗服务收入合计金额2,180,741.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80,741.61 元。
以上补缴的2019年税费共计17,541.18 元(增值税15,732.00 +城维税1101.24 +教育费附加471.96 +地方教育费附加235.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541.18元。
综上,2019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84,081.92 元(18,341.50+ 285,900.00+16,639.99+2,180,741.61-17,541.18),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2,584,802.01 元,2019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408.19 元。
(见证据三)3.2020年2020年应付账款无法支付,金额 30,542.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542.50元。
2019年底到 2020年疫情期间,在审核营业成本时,原仓库保管员因疫情离职,新保管员对仓库情况不熟悉,将少部分成本错计,2020年合计金额 268,390.8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8,390.80 元。
2020年支付宝帐外医疗服务收入合计金额 51,000.4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000.47 元。
2020年建设银行帐外医疗服务收入合计金额1,954,610.3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54,610.34 元。
以上补缴的2020年税费共计17,101.40 元(增值税15,337.58 +城维税1073.63 +教育费附加460.13 +地方教育费附加230.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101.40元。
综上,2020年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87,442.71 元(30,542.50+268,390.80+51,000.47 +1,954,610.34 –17,101.40)元,核定纳税调整后所得2,441,342.11 元,2020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8,744.27 元。
(见证据三)

处罚决定:对账外收入偷税金额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77,005.05 元,其中:2018年11,057.97 元(35,104.67 0.63 0.5),2019年87,299.60 元(198,408.19 0.88 0.5),2020年78,647.48 元(178,744.27 0.88 0.5)。

09、武汉希思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该企业2018-2020年度实际取得销售收入合计35,027,935.67元。
增值税检查情况:该企业2021年11月10日自查补缴增值税22,776.48元,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加收2019年1月申报截止日期次日起至缴款之日止滞纳金11,695.72元。
2、经对该企业提供的《2018-2020客户消费明细表》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实际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885,399.88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859,611.53元,该企业少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59,611.53元,应补缴增值税25,788.34元。
3、该企业2020年实际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928,218.50元,应对该企业2020年1-2月取得应征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7,521.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4,389.32元,该企业2020年1-2月少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04,389.32元,应补缴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3,131.68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0,652.60元。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4、经查发现该企业2018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4,669,833.87元,核定该企业2018年度应税所得额为466,983.39元,核定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3,491.7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6,698.34元。
该企业2021年11月1日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3,241.78元,补缴滞纳金5,919.08元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456.56元。
5、经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8,415,743.17元,核定该企业2019年度应税所得额为1,841,574.32元,核定该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0,787.1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34,157.43元。
该企业2021年11月1日自查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851.91元、滞纳金2,453.13元,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05.52元。
6、经查发现该企业2020年实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1,880,269.13元,核定该企业2020年度应税所得额为1,188,026.91元,核定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4,013.4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8,802.69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6,564.77元。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129,681.55元。
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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