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的刑事风险及其防控(藥品假藥有期徒刑)
一、无证执业涉嫌非法行医罪
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机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国家对医学美容的医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因此,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聘请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医疗美容的,都属于无证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面临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风险。
如2019年张某某、陈某、何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从事医疗美行业资质,及溶脂针系不合法药物的前提下,多次为顾客进行溶脂等医疗美容项目。在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的帮助下,为茶某进行大面积溶脂针剂注射,并在此过程中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丙泊酚,致茶某因使用丙泊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2019年10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均被认定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严重不负责任涉嫌医疗事故罪
医美行业涉及此罪名的情形主要是已经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在进行医疗美容时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医疗美容过程中常见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诊疗操作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此时都有极大的涉及刑事风险的可能。
三、销售不合法的医疗美容药品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
医疗美容机构销售不合法的玻尿酸、肉毒素、安命活源、治敏健等医疗美容药品,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劣药的,就会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2014年,个体美容店经营者邱某,为胡某、曾某等人注射自体细胞生长肽、“瑞蓝玻尿酸”等注射类针剂,被平湖卫生行政部门查获。经药监部鉴定,“自体细胞生长肽” 属未经批准而进口的注射剂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邱某被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处理,同日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邱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依法没收该假药。
但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物不再属于销售假药。根据该新规,属于假药的包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因此,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医疗美容药品将会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罪,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是医美行业极易涉及的刑事风险。
四、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防控
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出现可能会让医美行业从业者经营成本增加甚至陷入牢狱之灾,因此亟需注重对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化解和防控。结合上述医美行业面临的三种常见刑事风险,在此提出相对应的防控措施。
首先是要严格审核经营资质。在无证执业的情况下,因为医疗美容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即使有病人自身的原因,医疗美容机构也难辞其咎。因此医美机构经营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从业人员也一定要具备《医师执业证书》,需要麻醉的,聘请具有麻醉资质的人员,规范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
其次是规范医美药品销售、医美诊疗操作。在进行医疗美容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合法的假药、劣药,注意医美手术术前告知程序,沟通好医疗方案、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后让顾客签字确认,减少医疗美容手术风险。
最后是注意病历证据的保存。病历是进行医美手术的重要凭证,保管好医美病历对日后减少举证责任上的风险有重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韦怡妮,暨南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