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赠品不免税_税务稽查带你解读中经营的风险(萬元稽查贈品)

很久没有更新「新公司法」的内容了,很多线下的老板都在催更,特别是在现在税务稽查力度越来越大的时候,大家都想避避坑,少踩雷。我答应了赵总一周一更,说到做到每周会发一篇这种相关人感兴趣其他人看热闹的文章吧。
今天故事的起因是,山西客户发了一条行业头部企业被处罚的税局公告消息:在2020年至2022年间将近3000万元的收入未申报,将近2000万元的工资没有代扣代缴个税,于是被罚了583万元。这条消息如同巨石落入平静的湖水,引起了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公司讨论。今天我会讲几个发生过的真实故事,一方面给经营者提个醒,另一方面给出一些简单的解决办法,让大家至少有个火堆撑过寒冬。
上文中的行业属于居民服务业,因为非标程度高,利润空间大,经营者都是以个体或小微在避税,老板的收入一大部分其实都是税金。因为人的依赖高,所以企业的能人工资非常的吓人,而且大部分都是没有交过税的,甚至都没有这个意识。我非常理解国家的敲山震虎,也明白整体的规范不是一朝一夕,只能说留给还想继续玩的人的时间不多了。今天的故事对餐饮、美容等服务业都有很强的借鉴作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赠品视同销售
张三是一家高档化妆品销售的净销售公司,从厂家进货卖给企业客户,一进一出挣个差价。稽查局近期检查张三公司2014-2016年账务情况的时候发现「进销数量不符,进货数量大于销货数量,三年来差额持续增加」。稽查员质询财务人员是否虚开进项时,财务说不知道,他新来的,但是账务中绝对没有虚开。稽查人员在账本和凭证中的确没有找到问题,于是开始盘库。稽查人员经过清点库存发现,三年来有1300套产品只有购入和入库记录却没有出库和销售记录。
稽查人员再次询问财务,财务仍是一问三不知。让联系老板,老板出差去山里了没有信号,联系不上。张三公司的财务的嘴不是一般的严,我相信各位老板的财务面对稽查时绝对没有这位尽心尽力,出现问题交代仅仅是早晚的事。稽查一个月后联系到「山沟里的张三」让配合调查,原文说的是:「稽查人员耐心的宣讲税法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感化了张三使之配合调查」,诸位老板我相信面对稽查的时候也会被感化配合的,毕竟高僧除了佛法精湛外还会几手拳脚。
张三快马加鞭的回到公司配合调查,经过他的一番说明稽查人员明白了这1300套产品的真相。张三的销售方式是招商会,每次都会拿一些货品当赠品送给订货商,1000个套盒销售大概会配赠个100套左右,作为赠品的这些货品在财务上、税务上都没有妥善的处理,导致出现了进销差异。事情到这里就水落石出了,稽查会怎么处理呢?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案例专业解析
案例讲完了,从专业角度做个分析,不感兴趣的跳过即可。1300个套盒购入价格是500万元(开票不含税价格),给专业人士提个问题:商品送给客户,增值税的计算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呢?这两者的差异就是进项税是否抵扣,按销售价全价计税还是扣除进项后的部分计税。《增值税条例细则》说,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其中还有,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交易应酬消费)要进项税转出。怎么界定交际应酬就是一个争议地带,我知道的几个地方处理就不一样。比如,广州国税就发文答疑过:「交际应酬是指企业内部,如果是外部则定义为销售」;福建的答复则是「无差别赠送都视为销售,如果是对象是客户则需要进项税转出」。
此处我建议诸位老板和财务在实践中将「货品的赠送是同为销售」处理。因为税总的稽查局在2014年针对银行给客户和非客户送赠品提出过一个「视同销售」的处理意见,我记得不太清了,感兴趣的去找找原文。这种指导可以视同是官方口径,如果被稽查了可以此举证。那么张三的公司会被怎么处罚呢?税务一般会以10%的利润率计算组成的计税价格,即500×(1+10%)=550万,按照17%计算增值税则是,500×17%=93.5万元,和相应的附加税费10万元,合计103.5万元。
这还没有完,还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界定,因为是「法人税」,只要资产权属发生了转移就要视同销售,用销售额减去成本后再减去附加税,(550-500-10)×25%=10万元。此处还要计算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的商品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税的计算口径就是购入价格,本案例以500×20%=100万元计算,因「应扣未扣」按照半倍罚款个税合并计算为150万元。于是,本案因为赠品的税务总额为103.5+10+150=263.5万元,如果不按时补缴还需要交滞纳金。
外购赠品交税吗?
上文说到的是商品当赠品被稽查补缴税款的问题,那么如果赠送的不是商品呢?比如,公司采购了一批茶叶送给客户,或者采购了最新款的Iphone或者高档化妆品送给客户这些需要纳税吗?看懂上面案例的小伙伴应该懂了,这些外购赠品是要视同销售要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还需要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第二个问题,这些外购的赠品按什么价格计税?是否可以直接以采购价计税(进项票)呢?留个悬念往下看。
回答「可以」的小伙伴我猜你们一定是依据,国税「2008」828号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吧。如果是,说明你们需要更新知识库了,这条规定在2016年被税总的80号公告给废除了,并明确解释「属于外购的资产,应该按照被移送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就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了:「公允价格」的认定。
「公允价格」的认定主体是税务机构,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会以购入价格来计算,但有两种情况除外。其一、低于市场价格的采购价。比如一台iphone15pro的价格在8000元,如果企业以2000元的价格采购(进项票),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不公允价格」,并会由税务机关重新定价来计算应税收入;其二、无法准确定价。比如一饼市价88888元的老班章,你的采购价是10元/饼,要是有进项票还可以争辩,如果没有票则很可能被视为「不公允价格」,并以组合价格重新定价。
现在明白了吧,不论是送自营的商品,还是采购的产品送给客户,本质上都是等同销售的行为。我猜你的营销活动费用中一定没有预估这个部分,你的外账会计也不会帮你处理这个问题,出了事也不会帮你解决,你能做的就是提前做好规避可能的风险,让暴风雨来临时伤害最低。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
李四问我如果要补税他要补多少钱?这是一个特殊问题也很有代表性,这里一并讲解了。李四的美容院注册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年度实际销售早已超过500万元,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收入隐匿没有申报,所以仍然保持着「小规模」的身份。如果李四在本轮稽查中被查处到隐匿收入,他会收到怎么样的处罚?
这里有个关键文件,2010年税总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说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看懂了吗?简单解释下就是你今年被查到的稽查查补销售额要计算到稽查当年的销售额中,而不是溯源到隐匿当年,那么在隐匿当年要按照小规模补税而非一般纳税人。还不明白的看举例:
李四的万达西街美容院2020年申报销售额100万元,实际当年销售700万元,还有600万元隐匿没有申报,在2024年3月被稽查发现。2020年的实际销售为700万元,税务机关会以此收入为计算标准,计算应补缴税款和加收相应的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补缴税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补缴而不是一般纳税人补缴,这样在2020年的补税和滞纳金上面就会比一般纳税人少很多,不用担心倾家荡产的问题。
接下来,你被查出来的600万元隐匿收入会被计算到2024年3月的销售额中。因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此时李四美容院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执行。也就是在补税后升级成为了一般纳税人,将不享受小规模的税收政策,而是执行一般纳税人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率。
总结一下
我当然建议企业合规经营,毕竟逃税的追诉期可以一辈子;我也理解经营中的大部分收益捐出去的不甘,但这就是未来的趋势,税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手段越来越先进,每个企业在他们面前都是透明的。你看看近期维维豆奶和枝江酒业的案例就应该明白法网恢恢的道理。现在的你国家只是没有看你,并不是不会处罚。不要奢望找俩会计就能让账本天衣无缝,在稽查眼里那都是漏斗百出的证据。
「厚利」将是企业最坚实的保护伞和护城河,才是生存的生命线。如何让人的效率增加才是真正的降低成本,如何让产品独特才是有意义的提效。20年前那种走钢丝换利润的经营方式将会让你在未来的某一天输光筹码,通过「不交费、少交税」的方法换取利润的企业一定会去踩缝纫机。这是村里的阳谋,也是即将到来的未来,如果老板没有做好准备就赶紧做好扫尾工作结束经营,把风险控制到最低;如果你仍有远大的目标,那么请正视「正确的经营的方法」,让企业在阳光中也能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