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花3000元购买产后护理服务未消费 店家不愿退款引矛盾(新安退款女士)
新安 安徽网 大皖讯 近日,今日头条合肥用户余女士向新安“新安帮帮团”反映称,5月3日,她在合肥市蜀山区国光山水间花园小区一家名为“私爱”的美容养颜会所购买了将近3000元的服务,之后她并未曾去消费,于是要求退款。但店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对此她很不认同。而该店经营者杨女士认为,店里面设置了“一旦缴费概不退款”的提示,不同意退还费用。
消费者讲述:2960元护理费未曾消费应该返还
余女士家住合肥市蜀山区,3月29日生下二宝,5月1日,余女士从网络团购平台购买了一次汗蒸的产后恢复项目,并于5月3日前去体验,“体验完之后,在店家的推销下,我又购买了价值2960元的产后护理服务,包括臀部按摩10次,价值1980元;熏蒸10次,价值980元;另外还有赠送的骨盆修复10次。当场支付了现金。”
余女士对新安“新安帮帮团”说,该会所开在了合肥市蜀山区国光山水间花园小区21栋居民楼一楼,且店内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她觉得不够正规,加上自己产后恢复良好,她就没有前去消费过。
几天之后,余女士找到店家要求退款,发现该美容店营业执照注册的真实名称为“合肥市蜀山区阳阳美容馆”,而该店经营人员杨女士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肯退款。“我也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过,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他们到店里去协商了,但是协商不成,建议我走司法途径解决。”余女士说。
余女士的缴费记录
经营者观点:同意她继续消费,但不同意退款
“在进店的显著位置,店里设置了‘一经付款概不退还’的提示,今天我给她退款,明天其它顾客找来我怎么办?”经营者杨女士说,虽然余女士没有消费,但她也没有关门不干,余女士随时可以前往消费,如果说有一天她店关门不做了,她会给余女士退款。
“她交了3000块钱,但我赠送了她1000块钱的服务,等于说享受的是4000块钱的服务。”杨女士还表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从余女士缴费的那一刻开始,他们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契约关系,余女士不能随随便便单方面毁约,否则其它顾客都像余女士一样,她的生意就没法做了。
律师看法:店内告示或无效,建议通过相关部门维权
针对上述纠纷,新安“新安帮帮团”采访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峰。黄亚峰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商家拒不退款的行为,建议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必要的时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亚峰说。
7月14日下午,致电蜀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类似上述投诉案件,所里一般会先了解核实,查证投诉人所说事件的真实性,然后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最后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类似案例商家曾被判退还90%的充值金额
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相似案例。
2021年12月26日,原告刘某在被告远安县亲亲妈咪母婴调理店充值5000元,用于消费母婴调理按摩相关服务,商家赠送2000元及代金券300元,充值后始终未去消费,故向商家申请退还本金5000元,被商家以收款单上“开卡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
被告远安县亲亲妈咪母婴调理店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方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收款单中载明的“开卡不退不换”这一条款,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说明义务,且是否退换应该依据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确定,并非依据是否开卡,该项条款明显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充值即双方的服务合同成立,服务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及义务,原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同权利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这种行为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充值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损失为500元,剩余款项4500元退还原告。
李进玮 新安 安徽网 大皖 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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