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法院公布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_发现他们请立即举报!(被執行人執行人還款)
国家多部门针对“老赖”
出台了诸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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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李天龙
年龄:31岁
住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天香社区李集村379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8710211812
执行案号:
2018鲁1702执717号
立案时间:
20170614
执行依据:
2017鲁1702民初3089号
执行标的:
25万元及利息
举报电话:
0530-7355140
案情简介:
2014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天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借款发放后,被执行人李天龙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天龙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李沛
年龄:29岁
372901198902221812
2014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沛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被执行人作为李天龙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的共同还款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沛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李广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天香社区李集村168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8701101910
2014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广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作为李天龙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的担保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广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依据:
2017鲁1702民初3091号
赵信林
年龄:35岁
住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赵楼村379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8308041819
执行案号:
2018鲁1702执720号
2014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赵信林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借款发放后,被执行人赵信林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信林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冉燕燕
年龄:34岁
住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社区赵楼村379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840707208X
2014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冉燕燕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被执行人作为赵信林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的共同还款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冉燕燕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依据:
2016菏牡民初字第3431号
执行标的:
13万元及利息
杨俊群
年龄:55岁
住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杨水坑村121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6301104814
执行案号:
2017鲁1702执1448号
立案时间:
20160729
案情简介: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杨俊群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3万元,借款发放后,被执行人杨俊群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俊群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杨海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杨水坑村119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830930481X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杨海伦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作为杨俊群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3万元的担保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海伦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杨俊根
年龄:59岁
住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杨水坑村95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5907044815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杨俊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作为杨俊群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3万元的担保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俊根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武桂芳
372901196307134846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杨武桂芳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被执行人作为杨俊群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3万元的共同还款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武桂芳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依据:
2016鲁1702民初2954号
执行标的:
20万元及利息
吴从杰
年龄:28岁
住址:
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西南隅村381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9011112211
执行案号:
2017鲁1702执1629号
立案时间:
20160718
案情简介: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吴从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借款发放后,被执行人吴从杰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从杰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石贤华
年龄:52岁
372901196602082241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石贤华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被执行人作为吴从杰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的共同还款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贤华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谢锋
年龄:43岁
住址:
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张海村255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7504102653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谢锋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作为吴从杰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的担保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锋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吴朋
年龄:27岁
住址:
菏泽市牡丹区岳程办事处西南隅村218号
身份证号:
37290119910102221X
2015年,申请执行人菏泽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吴朋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作为吴从杰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的担保人,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朋未按约定履行连带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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