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氟化債權人債權)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赣1124破2号
本院根据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为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上饶市办公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7-9号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宁年涛律师17346735543,王楠律师138703071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在铅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来源: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 |林程鹏
审核 | 苏家福 钟晨
签发 | 黄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