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美”出十级伤残_伤残赔偿怎么算?(美發店承擔賠償)
随着年岁的增长,
皱纹悄悄爬上眼角,
为改善皮肤状况有的人选择做医美。
殊不知,
美容机构鱼龙混杂,
选择不当,
不但颜值受损,
而且会造成健康隐患。
做面部医美却致面瘫
宁萱与丈夫李东在北流市开了一家美发店。除美发外,宁萱也根据客户需要为其提供一些生活美容项目服务。
2020年11月3日,何梅到美发店做头发护理。闲聊中,何梅称赞宁萱皮肤保养得好,看不出岁月的痕迹,感叹自己日渐衰老。有了共同的话题,两人很快熟络起来。宁萱推荐何梅找美容师李眉做皮肤护理。何梅十分心动,决定次日到其店里做美容项目。
次日,何梅来到美发店,由宁萱负责敷麻药,李眉给何梅做了左边太阳穴、法令纹、泪沟、左右脸凹凸、额头填充,及眼底去皱的项目。何梅为此支付了1.03万元。
同年11月22日,何梅又来到美发店,由宁萱为其敷麻药,李眉为其施行开宽双眼皮手术。何梅支付了2000元费用。
2021年3月和9月,何梅先后到美发店做面部注射填充项目。
术后不久,何梅发现自己面部出现严重的注射物下垂和肿胀不消情况。她咨询美容师,得到答复为美容术后有恢复期,吃一些消炎药即可。
在脸部肿胀还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下,2022年3月,何梅又到美发店做最后一次加固型填充并进行双眼皮埋线。术后,何梅面部肿胀疼痛一直没有缓解。
因为肿胀疼痛难忍,何梅多次到北流市、玉林市、南宁市的相关医疗机构治疗。经相关医院诊断,何梅的症状被确定为面部注射术后并软组织感染、面部注射术后软组织异物肉芽肿、左面部皮肤脓肿等。
就术后出现的问题,何梅与宁萱多次协商解决办法及费用赔偿问题,均无果。2022年6月,何梅向北流市相关部门举报美发店及李东、宁萱、李眉非法行医。此后,美发店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执业活动,被相关部门要求停止诊疗执业活动。
何梅的面部伤情经鉴定为左侧部分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
面对美容造成的后果,何梅懊悔莫及。她认为,自己进行美容注射术后面部肿胀、面瘫、眼睑下垂、口角歪斜,美发店及李东、宁萱、李眉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要求美发店及李东、宁萱、李眉返还美容手术费用1.23万元,并连带赔偿16.3万余元。
店家及美容师担责七成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射填充、双眼皮埋线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宁萱、李眉也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宁萱、李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为何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导致其左侧部分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给其造成损害,已构成侵权,因此,美发店及宁萱、李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美发店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李东个人经营,该美发店没有独立的财产,美发店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李东承担。
何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美容风险应存在足够的认识,对自己选择作美容手术的机构是否正规、是否具备资质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具有审查义务,但其未尽审慎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流市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何梅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李东、宁萱、李眉承担70%的民事责任。经核算,何梅因此次事件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余元。李东、宁萱、李眉承担70%的民事责任,应赔偿8.7万余元给何梅。此次事件造成何梅左侧部分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给何梅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这3500元应直接由李东、宁萱、李眉赔偿,因此,李东、宁萱、李眉总共应赔偿9万余元(8.7万余元+3500元)给何梅。
由于美发店无医疗执业许可,已被停止诊疗执业活动,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故李眉收取的何梅美容手术费1.23万元应如数返还。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东、宁萱、李眉向何梅返还美容手术费1.23万元,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李东、宁萱、李眉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钟小伶 通讯员 陈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