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医美机构违规出售肉毒素遭罚7万元(當事人藥品化妝品)
此次公布的9大典型案件涵盖了药品销售、流通、使用等多个环节,包括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无证经营等行为。重庆市药监局依法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警告等行政处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其中,2023年12月21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渝中区卫生健康委移交线索,称渝北区某医美机构违规向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售4支“衡立肉毒素”。经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明,该医美机构法人李某受朋友请求,以680元/支的价格向请托人陈某出售3支“衡立肉毒素”,事后从请托人处得到4名使用者身份证信息伪造4份病例销账。该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该医疗机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的行政处罚。
其余8大典型案例
案例1: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9月,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二支队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软脉灵口服液(批号:20230305)系从微信名为“刘某某”处购进,且在购进药品时未审核药品合法性,未核实刘某某身份、未索取供货单位发票,未查验同批号检验报告书等。
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37.2元;3.罚款70000元。
案例2:重庆市长寿区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2023年9月7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长寿区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肌酸激酶测定试剂盒(磷酸肌酸底物法)”“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盒(免疫抑制法)”均已过期。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医疗器械;2.罚款5000元。
案例3:重庆市荣昌区某药品零售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8月17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某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零售,在无药品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从药品批发企业合法购进5批次药品后,在2023年1月和5月将其中一部分药品分6次销售给了同一投资人开设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另案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药品批发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9元;2.罚款15000元。
案例4:重庆铜梁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31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检验科的台面上摆放有一台血气电解质分析仪。该设备处于通电状态,所连接的电脑处于开机状态。该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血气电解质分析仪(SN:BG06Ⅰ17070020);2.没收违法所得50800元;3.罚款65000元。
案例5: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3年6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万盛经开区某化妆品经营部实施抽样检验。发现5瓶标示名称为“纯植调膜液”的化妆品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最后确认当事人经营的“纯植调膜液”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纯植调膜液”5瓶;2.罚款5000元。
案例6:重庆市大渡口区某美容养生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4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某美容养生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一款名为“会珍堂清肌净颜洁面乳”的产品,无采购涉案化妆品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记录。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教育。
案例7:申某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和商标侵权化妆品案
2023年8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申某住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通过淘宝店铺开展化妆品线上销售亦在住址处进行线下销售。经查,当事人共销售119种化妆品,其中99种未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的注册(备案)手续,且上述119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识。另查,当事人所售的“MBR”品牌化妆品共39种产品,经“MBR”商标权利人授权代表北京某商贸公司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定6种产品与正品不符,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总额为554171元的违法商品;2.罚款118000元。
案例8:重庆某酒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酒店客房浴室内的洗浴产品为“海蓝”牌系列产品分装后的小瓶装产品。经查,该案中涉案产品确为未备案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备案的涉案普通化妆品2桶及5小瓶;3.罚款12000元。
上游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