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上海市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常见问题--产品检验报告(樣品備案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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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备案资料中未上传检验报告,如微生物检验报告;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未提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估报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化妆品注册……
1、备案资料中未上传检验报告,如微生物检验报告;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未提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估报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规定: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2、检测报告送检人(或检测报告中送检单位地址)与申请表中境内责任人的相应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关说明。
3、送检样品为试制样品,未说明试制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政策解读第五个问题中说明:产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接受试制样品。考虑到样品送检时可能产品不一定上市,《规范》提出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试制样品应当是与市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定型产品,产品注册或备案后发现试制样品与市售产品不一致的,该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报告作废,并按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或虚假备案进行查处。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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