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醫療美容醫療機構重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安全稳定,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进社会共治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的自觉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及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持续整治各类涉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首都医疗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各级各类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加强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普法宣传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
(三)着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35号)要求,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对象监督执法工作。
(1)开展医疗美容或整形外科的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对象:近1年内被举报投诉过的;近1年内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6分的;聘用外国医师行医的;医疗广告或官方网站显示有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宣传内容的。
整治重点:以医疗美容机构在其机构内或周边张贴宣传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或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种媒介宣传外国医师(或外国医疗技术)等内容的行为为线索,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资质外国医师、使用非备案非规范医疗技术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生活美容场所
重点检查对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能开展玻尿酸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的;既往曾被投诉举报存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存在违法违规宣传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
整治重点:以生活美容场所在其场所内或周边张贴的医疗美容宣传,或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媒介开展医疗美容宣传的行为为线索,严肃查处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3)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个人
重点检查对象:曾被举报投诉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个人
整治重点:以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举报投诉案件为线索,通过主动监测个人利用传统媒体,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医疗美容宣传为手段,严厉打击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4)非法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
重点检查对象:近1年内曾被举报投诉非法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
整治重点:以对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线索告知为线索,严厉打击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违法行为。
2.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区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建立联合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京卫监督〔2018〕18号)的各项要求,做好工作协调,对各类涉及非法行医、危害医疗安全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同时做好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四)形成合力推进社会共治
各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履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各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切实明确法律依据。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宣传专项行动进展,曝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可能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各区各部门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辖区内医疗机构许可、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继续探索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责任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牵头负责专项行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区专项行动具体实施,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依法依职责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和案件行刑衔接,定期向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安全。
(三)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四)教育部门。协同加强社会科普教育,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五)商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平台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管理。
(六)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八)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九)医疗美容行业协会。加强医疗美容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加强行业会员的自律自查和培训指导,督促行业会员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督促会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严格依法执业;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行业自律手段;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发布医疗美容典型案(事)件以及医疗美容相关手术、药品器械使用的风险警示。
(十)生活美容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生活美容机构的自律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提醒会员单位以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案例为鉴,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7月15日)。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部门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各区相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容易发生非法医疗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对象,建立台账,实行重点单位挂账督办机制。各区至少上报一个重点区域,于7月1日16时前将《2020年非法医疗重点区域名单》(附件1)及本区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邮箱。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区对重点地区(重点道路)的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的经营行为,以及有线索的个人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进行集中监督执法;对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行为调查核实,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区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和素材,于11月30日16时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2020年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非法医疗美容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典型案例》(附件3)报市卫生健康委邮箱;将此次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宣传与信息科邮箱(邮件标题:区名+打非专项总结)。
(三)全面巩固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根据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监督复查。市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将根据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防止反弹。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二科
联系人:李健、刘宗美
联系电话:83366860、83366863
传 真:83366862
邮 箱:wsjdserk@wjw.beijing.gov.cn
2.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宣传与信息科
联系人:蔡昳阳、郑宏杰
联系电话:83366836、83366835
邮 箱:wsjdsxcxxk@ wjw.beijing.gov.cn
附件: 1.2020年非法医疗重点区域名单
2.2020年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3.非法医疗美容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典型案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